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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信连祥,男,汉族,证件号码:132926197101157310。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南路497号4号楼2单元402号。
悬赏理由与条件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宣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信连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2015)德城民初字第27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信连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信连祥财产,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宣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信连祥及其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凡向本院举报上述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属实并全部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支付提供线索人员执行到位金额的百分之十作为悬赏金。两人及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悬赏金由最先提供一方获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1.财产线索属于本院已掌握的;
2.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已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
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4.其他依法不予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悬赏期限:2024年12月9日至2025年12月8日止。如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届满前撤回悬赏或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本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相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534-2311995 贾法官
申请执行人电话:13505348868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实现。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为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依照相关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飞与被执行人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军真实有效的下落的线索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支付赏金5000元;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军名下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支付执行到位金额的百分之十五作为悬赏金。两人及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悬赏金由最先提供一方获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1.财产线索属于本院已经掌握的;2.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已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4.其他依法不予发放悬赏金的情形。
如申请执行人撤回悬赏公告或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本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534-2298125、19605349872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昊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立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立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悬赏申请,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宋立涛真实有效的下落线索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支付赏金为1000元;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宋立涛名下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到位执行款5%支付悬赏金。两人及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悬赏金由最先提供一方获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1.财产线索属于本院已经掌握的;2.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已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4.其他依法不予发放悬赏金的情形。
如申请执行人撤回悬赏公告或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本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19605349592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建民、周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建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建民真实有效的下落的线索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支付赏金1000元;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建民名下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支付执行到位金额的百分之十作为悬赏金。两人及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悬赏金由最先提供一方获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1.财产线索属于本院已经掌握的;2.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已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4.其他依法不予发放悬赏金的情形。
如申请执行人撤回悬赏公告或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本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534-2298125、19605349727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建民、周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桂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周桂芬真实有效的下落的线索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支付赏金1000元;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周桂芬名下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支付执行到位金额的百分之十作为悬赏金。两人及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悬赏金由最先提供一方获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1.财产线索属于本院已经掌握的;2.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已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4.其他依法不予发放悬赏金的情形。
如申请执行人撤回悬赏公告或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本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534-2298125、19605349727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俊江与被执行人褚欣梅、宋风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褚欣梅、宋风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陈俊江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褚欣梅,女,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宋家镇宋家村120号。身份证号码:37142119890627****。
被执行人:宋风杰,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宋家镇宋家村120号。身份证号码:37142119891214****。
执行案号:(2023)鲁1403执460号
执行依据: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403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48166.55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褚欣梅、宋风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奖励举报人执行到位金额的15%。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534-8285632、8285642
联系人:陈法官
执行法院: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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