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学生骑电动车违规搭载同学发生事故,其父母被判赔偿同学损失!

文摘   2024-11-09 21:07   青海  

于电动车方便快捷,已成为人们近距离出行的常用交通工具,有部分未满16周岁学生违规骑电动自行车上下学,交通事故发生几率也随着上升,轻则受伤住院,重则致死因赔偿纠纷打官司,未成年人基本无经济来源,一旦过失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几乎无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将由监护人承担,先看看下列案例▼

李某与赵某系体校同学,事故发生时二人均为15岁未成年人。一日赵某骑电动车载乘李某外出,骑行过程中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李某受伤。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经鉴定,李某本次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赵某的父母为李某垫付部分医药费。

李某将赵某及其父母、张某及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李某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伤残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合计2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系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之一,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不应当必然或仅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而应当结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进行综合考虑。

本案中,李某与赵某事发时为年满15周岁的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且应当对驾驶与乘坐电动车的危险性和注意事项有一定认知,但赵某仍驾驶电动车搭载李某出行,李某明知赵某不具备驾驶电动车的能力却自愿搭乘,故其二人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张某驾驶机动车行驶在道路上,但未尽到注意义务,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认定李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赵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李某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张某对李某的合理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由于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就张某承担责任的部分,应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的合理损失,超出部分再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赔付。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9.8万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李某1.6万余元;扣除先行垫付费用以外,赵某的父母再行赔偿李某1.4万余元。


家长一定要提高警惕,电动自行车不是玩具,别让孩子随意骑行,尤其是农村地区12~15岁的未成年人事故占比高,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判断力、控制力差,交通安全意识相对淡薄遇到突发情况时无能及时采取措施易发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 16周岁。

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三大引发恶性事故的违法行为

逆向行驶

       逆向行驶危害性极大,是引发交通堵塞或者引发交通事故导致车毁人亡,逆向行驶会扰乱交通秩序,影响其他车辆提前预判,在遇到紧急情况时难以正确采取措施,与相对向来车相撞,两车速度叠加造成损害后果较为严重,电动车逆向行驶与大型车辆相撞死亡率较高,一车搭载多人难逃灭顶之灾!


违法载人

       学生骑电动车 摩托车违法载人现象普遍,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未成年人,一群人相约游玩,人数太多不好意思拒绝违法超员上路,则会影响车辆稳定性致失控,遇到突发情况时难以采取措施,发生碰撞导致一车多人伤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能载人,成年人载人只能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

不戴头盔

       不少未成年人驾乘二轮车不愿意佩戴安全头盔,怕发型被影响、天气闷热不舒服,骑电动车一车搭载多人同时均存在不戴头盔现象头部将无法获得有效保护,发生事故后头部会与车身、地面等坚硬物体发生剧烈碰撞,极易造成颅内血肿、颅脑损伤等伤害后果,小编提示:二轮电动车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佩戴安全头盔是保护自己生命安全,并非摆给交警看的。

       家长作为监护人,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的危害性,一定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把好第一道关望您为了孩子的安全着想,不随便给小孩购买摩托车或电动车,家长要严格管控孩子的手机,特别在节假日更要严格管理,不让孩子私自拿手机扫码骑电动共享单车。
来源:事故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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