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电动车方便快捷,已成为人们近距离出行的常用交通工具,有部分未满16周岁学生违规骑电动自行车上下学,交通事故发生几率也随着上升,轻则受伤住院,重则致死因赔偿纠纷打官司,未成年人基本无经济来源,一旦过失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几乎无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将由监护人承担,先看看下列案例▼
李某与赵某系体校同学,事故发生时二人均为15岁未成年人。一日赵某骑电动车载乘李某外出,骑行过程中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李某受伤。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经鉴定,李某本次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赵某的父母为李某垫付部分医药费。
李某将赵某及其父母、张某及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李某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伤残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合计2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系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之一,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不应当必然或仅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而应当结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进行综合考虑。
本案中,李某与赵某事发时为年满15周岁的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且应当对驾驶与乘坐电动车的危险性和注意事项有一定认知,但赵某仍驾驶电动车搭载李某出行,李某明知赵某不具备驾驶电动车的能力却自愿搭乘,故其二人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张某驾驶机动车行驶在道路上,但未尽到注意义务,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认定李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赵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李某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张某对李某的合理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由于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就张某承担责任的部分,应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的合理损失,超出部分再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赔付。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9.8万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李某1.6万余元;扣除先行垫付费用以外,赵某的父母再行赔偿李某1.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