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速览
本周国家能源局发布两项重要文件,分别是11月19日发布的《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和1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电力安全治理 以高水平安全保障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均与电能质量息息相关,本文将为大家展示两份文件的全文及相关官方解读,供大家参考阅读。
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
为了有效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风险,建立以科学防范为导向、流程管理为手段、全过程闭环监管为支撑的电网安全风险管控机制,保障新型电力系统安全高质量发展,国家能源局制定了《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
《办法》原文
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风险,建立以科学防范为导向,流程管理为手段,全过程闭环监管为支撑的全面覆盖、全程管控、高效协同的电网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其他并网主体的业主单位在电网安全风险管控中负主体责任,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高度重视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定期梳理电网安全风险,有针对性地做好风险识别、风险定级、风险监视、风险控制、风险治理工作,以便及时了解、掌握和化解电网安全风险。
/
第二章 电网安全风险识别和定级
/
第四条 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组织风险识别,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其他并网主体的业主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风险识别工作。风险识别应当明确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查找风险原因、判明故障场景。
第五条 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主要包括电网减供负荷或停电用户的比例,以及机组故障停运、其他并网主体无序脱网、重要电力用户停电等对电网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影响程度等指标。
第六条 风险形成原因主要包括电网结构、电源布局、负荷特性、设备状态、人员行为、运行环境等因素。部分风险可以由多个原因组合而成。
第七条 故障场景可以参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规定的三级大扰动,各电力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第三级大扰动中的多重故障、其他偶然因素进行细化。
第八条 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组织进行风险定级。
电网安全风险等级按以下原则划分。对于可能导致特别重大电力安全事故的风险,定义为一级风险;对于可能导致重大电力安全事故的风险,定义为二级风险;对于可能导致较大电力安全事故的风险,定义为三级风险;对于可能导致一般电力安全事故或县域电网全停的风险,定义为四级风险;其他风险由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自行定义。
/
第三章 电网安全风险监视
/
第九条 电网安全风险监视应当遵循分区分级的原则。
对于四级以上电网安全风险,其中跨区电网风险由跨区电网工程所属电网企业负责监视,国家能源局负责相关工作的监督指导;区域内跨省的电网风险,由当地区域电网企业负责监视,国家能源局当地区域派出机构负责相关工作的监督指导;省内的电网风险,由当地电网企业负责监视,国家能源局当地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的监督指导。其他风险由电网企业自行监视。
第十条 电网安全风险监视工作应当密切跟踪风险的发展变化情况,动态识别电网安全风险,滚动调整电网安全风险等级。
第十一条 对于四级以上电网安全风险,相关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第九条所列监督指导关系,报告国家能源局或相关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报告国家能源局并抄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第四章 电网安全风险控制
/
第十二条 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其他并网主体的业主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风险控制工作,将电网安全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风险控制工作。
第十三条 对于四级以上风险,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制定风险控制方案。风险控制方案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规定、规程等要求,综合考虑风险控制方法与途径,必要时与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其他风险相关方进行沟通和说明,确保风险控制方案的可行性和控制措施的可操作性。
对于其他风险,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要明确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其他并网主体的业主单位应当落实各自责任,保证风险控制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确保风险控制方案和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其他并网主体的业主单位应当综合采取降低风险概率、减轻风险后果、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等措施,控制电网安全风险。
降低风险概率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专项隐患排查、组织设备特巡、精心挑选作业人员、加强现场安全监督、加强设备技术监督管理。
减轻风险后果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转移负荷、调整调度计划、取消市场出清结果、调整运行方式、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采取需求侧管理措施。
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反事故应急演练、提前告知用户安全风险、提前预警灾害性天气。
第十六条 可能对发电企业、电力用户造成影响的电网风险,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及时做好风险告知和说明;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由于自身原因可能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要及时向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应对风险控制方案或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其他风险相关方的上级单位应对下级单位风险控制方案或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风险控制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
第五章 电网安全风险治理
/
第十八条 电网安全风险治理应当遵循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的原则,系统防范化解电网安全风险。
第十九条 风险治理应当与电网规划相结合,通过优化电网规划,适当调整规划项目实施次序,增强网架结构,夯实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基础。
第二十条 风险治理应当与设计工作相结合,通过全面细致开展勘察,综合考虑运行环境、用电需求、负荷特性等因素,实施差异化设计,做好设备选型,提高系统抵御风险能力。
第二十一条 风险治理应当与建设施工相结合,通过合理优化施工方案,加强过程管控,提升建设施工水平,严格竣工验收,确保电网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 风险治理应当与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通过加强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消除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和薄弱环节,减少事故,确保电网安全。
第二十三条风险治理应当与可靠性管理相结合,通过加强设备全寿命周期管理,分析设备的运行状况、健康水平,落实整改措施,降低电网运行的潜在风险。同时加强设备可靠性统计工作,为风险的识别、分级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 风险治理应当与物资管理相结合,通过加强全链条物资采购管理,强化设备监造和验收调试,严格入网把关,提升设备整体技术和质量水平。
第二十五条 风险治理应当与灾害防范相结合,通过总结灾害发生规律,评估对电网安全运行造成的影响,因地制宜提高设防标准,并在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物资管理等环节加以落实,提高电网防灾减灾能力。
第二十六条 风险治理应当与应急管理相结合,通过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应急演练,形成多元化应急物资储备方式,控制和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其他并网主体的业主单位应当统筹推动风险治理工作,定期开展自查和评估,必要时将重点难点问题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
/
第六章 工作实施和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八条 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应通过运行方式分析等方式,按年度总结本单位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开展情况,深入分析所辖电网存在的安全风险,形成风险识别清单;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管控措施,形成风险控制方案和风险治理建议,编制形成本企业年度风险管控报告。
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要建立逐级报备审查年度风险管控报告机制。各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28日前,将本企业年度风险管控报告报担负相应监督指导职责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
国家能源局各区域派出机构要汇总形成本区域年度风险管控报告,于每年3月20日前上报国家能源局。
第二十九条 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要做好重点时段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组织开展迎峰度夏、迎峰度冬专项安全风险分析,形成专项风险管控报告。报告应当围绕迎峰度夏(冬)电力供需总体特点,滚动识别迎峰度夏(冬)期间的安全风险,对风险监视、控制工作作出安排。
各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分别于每年5月1日和11月1日前,将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安全风险分析报告报国家能源局或相关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对于识别、监视到的四级以上的电网安全风险,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要及时将风险识别、定级、监视、控制措施及其实施效果评估情况报担负相应风险监督指导职责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对于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其他并网主体的业主单位等风险相关方未落实风险控制方案的,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要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当地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区域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运行方式分析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3月31日前会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组织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其他并网主体的业主单位召开运行方式分析会议,通报运行方式分析结论,统一厂网认识,加强厂网协同,督促重大风险管控措施和治理建议的落实。
国家能源局区域派出机构应当会同区域内各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共同召开区域运行方式分析会议。
第三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当跟踪企业上报的电网安全风险管控情况,不定期开展电网安全风险管控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或重点抽查,协调、指导相关方解决电网安全风险管控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三十三条 对于未按要求报告或未及时采取管控措施而导致电力安全事故或事件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
第七章 附则
/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国能安全〔2014〕123号)同时废止。
官方解读
2014年,国家能源局出台了《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国能安全〔2014〕123号),对减少、控制电网安全的各类风险因素,防范大面积停电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电力监管机构、电力企业的广泛好评。
近年来,《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国家标准陆续制(修)订、颁布实施,国家对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有了新的要求。同时,十年来电网规模快速扩大,系统运行特性愈加复杂,电网安全风险显著增加,需要通过对《办法》修订进一步提高电网安全管控水平。
办法内容修订
《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分为七章35条,总体上沿用了原有的框架结构,固化保留了成熟的经验做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针对性补充适应新型电力系统新问题新挑战的管控措施,重点修订完善了五个方面内容。
01
优化了文稿整体结构
●将第二章“电网安全风险识别”和第三章“电网安全风险分级”合并为一个章节,改为“电网安全风险识别和定级”。
●将第六章“风险管控与其他工作的衔接”改为“电网安全风险治理”,在结构上更加清晰体现了电网安全风险的全过程管控要求。
02
补充了电网安全风险管控范畴和责任主体
将新型并网主体纳入电网安全风险管控范畴,明确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其他并网主体的业主单位等风险相关方责任。
03
细化了电网安全风险定级原则
对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中电力安全事故四级划分标准,将原三级风险修改为四级风险。同时考虑电力保供的重要性,将县域电网全停纳入四级风险进行管控。
04
突出了电网安全风险源头治理
从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隐患排查治理、可靠性管理、物资管理、灾害防范、应急管理等各环节,全面细化明确了各环节的治理要求。
05
加强了与电网安全管控实际工作的衔接
●将年度运行方式分析机制纳入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新增重点时段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内容,要求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组织开展迎峰度夏、迎峰度冬专项安全风险分析,形成专项风险管控报告。
●将长期以来形成的年度运行方式汇报分析会议制度纳入电网安全风险管控体系,推动以科学分析指导风险管控、以定量研判推动厂网协同,督促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
电力安全
相关文章推荐
01
你以为可以省电?不,这只是智商税
02
关于全面加强电力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03
公开课视频丨防雷新技术在高压输电线路的应用研究 - 课程视频 李建明
04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05
公开课视频丨电力系统气象风险防御技术及其展望 黎灿兵
06
【学术视频】电热特性一致性偏离估计的锂电池安全综合预警策略 吴晓刚
关于加强电力安全治理 以高水平安全保障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电力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进完善电力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高水平安全保障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支撑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国家能源局提出了《关于加强电力安全治理 以高水平安全保障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意见》。APQI再次对内容进行了整理提炼,总结了意见中的重要内容。
/
重要内容
/
健全主体责任体系
电网调度机构要严格履行并网管理、运行控制、风险管理、技术监督等安全职责。电力企业和各类并网主体依法承担电力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谁投资、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履行电力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保障自身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优化标准规范体系
强化对标准工作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推动成立电力安全治理标准委员会,健全以强制性标准为主体、推荐性标准为补充、国行企团地各级标准协调发展的电力安全治理标准体系。
重点梳理涉网管理、运行控制、设备运维、网络安全等与电力安全强相关的标准规范清单,在规划设计阶段针对重点地区、特殊场景合理提升设防标准,对不符合灾害防控标准的既有设施进行改造或迁移,尽可能规避电力安全事故风险。
提升大电网风险管控能力
进一步加强新型电力系统安全特性研究,推进新能源涉网模型库统一管理与参数开放,掌握高比例可再生能源、高比例电力电子设备接入电力系统、特高压交直流混联运行的稳定机理和运行特征。
强化规划阶段电网安全稳定计算分析,通过优化电源布局、完善电网结构、强化电网合理分区运行及黑启动能力等措施提升电网安全韧性,支持服务大型新能源基地规划建设,从源头消减大面积停电安全风险和隐患。
强化配电网风险管控能力
健全配电网安全运行风险管控机制,推动大电网安全风险识别、监视、控制体系向配电网延伸。
深化有源配电网运行风险管控,加强并网管理,规范新能源涉网控制保护配置。
完善配电网调度运行机制,推动各电压等级分布式新能源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提升配电网资源调配、故障处理和用户供电快速恢复能力。
加强设备双向重过载、电压越限等风险智能监视与预警,做好分布式电源出力及电压管控。
建立基于运行风险的网架动态完善机制,针对性补强薄弱环节。
提升发电侧风险管控能力
加强发电厂全停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完善供煤、供水、供气、核电冷源等环节隐患排查及防范机制,避免非电因素引发全厂停电事故。
加强新能源及新型储能等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管理,通过提升涉网安全性能、加强涉网参数管理、优化并网接入服务、强化并网运行管理等措施,提升调度机构并网安全管理水平。
强化用电侧涉网风险管控能力
加强用户侧涉网风险管控,电网企业严格开展用户接入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审查,督促用户按标准配置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落实电网低频低压减负荷等稳定控制要求,按规定开展接入谐波评估和谐波治理,深入评估用户侧站内设备故障等威胁电网安全的风险,对用户提出管控要求。
调度机构加强用户涉网控制保护配置及参数的技术监督,指导用户合理制定相关运行方式及参数,督促用户落实各项反事故措施要求,引导用户积极参与需求侧响应,提升系统安全调节能力。
地方电力主管部门应建立用户侧涉网风险治理机制,组织用户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
全文阅读
/
扫码阅读《意见》全文
/
官方解读
/
《意见》的总体考虑
近年来,在“双碳”目标驱动下,我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持续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加速构建,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占比不断提升,电力系统的结构和形态正发生深刻变化,其安全稳定运行成为能源保供的重要任务。
国家能源局主动应变,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发展和治理,积极推动形成源网荷储各方共建共治共享的电力安全治理体系。《意见》在加强电力安全治理方面凸出了需要坚持的4个原则。
原则一
坚持安全共治、系统管控
统筹推进电力安全各要素全面治理,完善源网荷储治理力量布局,打造隐患联治、风险联控、安全联创的治理模式,坚持依法治理,构建权责对等、各方共建共治共享的电力安全治理体系,形成政府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牵头、源网荷储各主体、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电力安全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原则二
坚持聚焦重点、助力转型
针对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抓关键、补短板、强弱项,重点围绕新型电力系统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运行机理深刻调整、并网主体海量增多、民生保障要求持续提升等新形势带来的安全治理新挑战,提升源网荷储各环节安全治理能力,助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原则三
坚持改革引领、创新赋能
基于我国电力改革发展和安全治理实践经验,在风险管控、隐患治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多方面制度上的探索和工作机制创新,在科技兴安、文化育安等方面也创新提出了系列举措,以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电力安全治理一揽子措施增强安全治理效能。
原则四
立足行业、服务大局
注重电力安全治理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协同,做到一起谋划、一起部署,将电力安全治理贯穿到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各方面各环节,加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落实的支撑,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充足动能。
配电网
相关文章推荐
01
电力电子化配电网超高次谐波检测关键技术及传播特性研究与应用 郑晨
02
数字化赋能提升城市配网电缆通道全域管理 俞瑾华
03
交直流配电网灵活组网运行技术及关键支撑设备研究 刘承锡
04
基于人工智能的配电网高阻接地故障识别技术探索 白浩
05
配电网电能质量综合优化技术探析 王德涛
06
配电网混合式储能装置关键技术研究 卓放
07
低压配电网电能质量能耗量化评估技术
李琼林
免责声明
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本公号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亦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本公号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更多干货
微信改版折叠推送,记得将APQI设为星标
每期推送都不错过哦~
精彩回顾
APQI在线直播视频大合集
GB/T 32880.1 - 2016 电能质量经济性评估+第1部分:电力用户的经济性评估方法 陶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