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的通告

民生   2025-01-17 16:43   辽宁  

长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燃放

管控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声污染,坚决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场所(地点)通告如下:

一、管控场所(地点)

1.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客(货)运站、码头、飞机场、主次干道、桥梁等交通安全保护区内;

2.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3.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4.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5.山林等重点防火区(有林地及边缘100米内);

6.重要军事区域;

7.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单位,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8.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其中使用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物安全距离60米范围内;

9.养殖库房、养殖物资堆放区、居民柴草堆放区安全距离60米范围内;

10.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

二、其他规定

(一)严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春节前后燃放“闭门炮”“开门炮”。

(二)未经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个人不得燃放礼花弹、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燃放产品。

(三)在可以燃放区域内,不得违反烟花爆竹外包装标明的燃放安全距离。

(四)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街道、社区、物业,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劝阻管控场所(地点)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五)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生态环境等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举报电话:0411-89886680(安委会办公室)、12345(生态环境部门、应急部门、市场监管部门)、110(公安部门)。


                                   长海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6日    


信源:长海县人民政府
编辑:梁笑霏

审校:邢玉茜

审核:吕永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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