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批复!代县将新建滹沱河大桥

乐活   2024-11-26 17:52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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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县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提交的《代县交通运输局关于长城板块旅游公路忻州市代县境内沱阳至东高泉段工程跨滹沱河桥梁防洪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的申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工程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建成运行后,及时拆除下游漫水桥涵。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忻州市水利局、代县水利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四、该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五、工程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六、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七、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附件:长城板块旅游公路忻州市代县境内沱阳至东高泉段工程跨滹沱河桥梁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长城板块旅游公路忻州市代县境内沱阳
至东高泉段工程跨滹沱河桥梁防洪评价报告
技术审查意见

2024年8月27日,山西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太原召开《长城板块旅游公路忻州市代县境内沱阳至东高泉段工程跨滹沱河桥梁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忻州市水利局、代县水利局、代县交通运输局、山西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山西恒达利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2023年4月3日,代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以代审管投资发〔2023〕19号文对长城板块旅游公路忻州市代县境内沱阳至东高泉(跨滹沱河)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予以批复,项目代码:2303-140923-89-01-551136;2024年5月24日,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以忻审管工程公路发〔2024〕21号文对长城板块旅游公路忻州市代县境内沱阳至东高泉(跨滹沱河)段工程两阶段初步设计予以批复。

二、本次评价对象为长城板块旅游公路忻州市代县境内沱阳至东高泉(跨滹沱河)段工程建设项目主线桩号K0+686处(治导线桩号:90+000)上跨滹沱河的滹沱河大桥。桥梁孔数13×30m,桥梁宽度9m,桥梁全长397m。上部结构采用先简支后连续预应力混凝土T梁;下部结构桥墩采用柱式墩,墩径1.4m;桥台采用肋板台,采用灌注桩基础。大桥112号桥墩位于滹沱河河道管理范围内。

三、建设项目主线桩号K0+000K1+535段路基公路设计等级为三级,滹沱河大桥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涉河段滹沱河河道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

四、基本同意设计洪水计算方法及成果。

评价河段滹沱河干流5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1283m3/s,20年一遇洪峰流量采用739m3/s,5年一遇洪峰流量采用187m3/s。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滹沱河大桥建设后,滹沱河发生50年一遇洪水时,桥前最大壅水高度0.52m,壅水回水长度500m;发生20年一遇洪水时,桥前最大壅水高度0.43m,壅水回水长度450m。

滹沱河大桥建设后,滹沱河发生50年一遇洪水时,滹沱河大桥桥下河床一般冲刷深度6.804m,桥墩局部冲刷水深2.965m,地面以下冲刷深度5.779m;滹沱河发生20年一遇洪水时,滹沱河大桥桥下河床一般冲刷深度4.902m,桥墩局部冲刷水深2.965m,地面以下冲刷深度3.827m。

六、基本同意《报告》综合评价结论。

七、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八、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九、工程建成及时拆除下游漫水桥涵。

十、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损毁堤防予以恢复,确保行洪安全。

十一、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来源:山西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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