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坡头区禁牧封育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文摘   2024-11-01 22:21   宁夏  

沙坡头区禁牧封育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培育沙坡头区林草植被,改善生态环境,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禁牧封育,是指为保护森林、草原植被,对划定的草原(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草地、其他草地)和林地 等区域进行全域封育,禁止放养牛、马、羊、驴等草食动物的管护措施。
第三条 禁牧封育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封育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举报违反禁牧封育规定的行为。沙坡头区行政区域禁牧区内的草原、林地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制止放牧和破坏围栏设施等行为,并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沙坡头区行政区域内的禁牧封育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行政区域内禁牧封育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将禁牧封育工作纳入生态建设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为切实担负起禁牧监督管理职责,区人民政府将禁牧封育工作列入乡镇林长制工作任务和考核目标。
第六条 区林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封育日常监督、指导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牧业养殖规划、技术指导培训以及疫病防治等工作,通过项目带动、技术支撑等措施,帮助群众解决禁牧封育后遇到的饲草料短缺等问题。
区财政局负责禁牧封育工作经费保障,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设施配备、车辆使用、宣传、鼓励激励等支出,实行专款专用,保障禁牧封育工作正常运行。
区发改局、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牧封育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禁牧封育管理和舍饲养殖的组织实施工作。生态护林员、乡镇护林员、林场护林员是管护区首要责任人,负责对管护区域进行日常巡护,发现违反禁牧封育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能制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各级林长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禁牧封育工作。
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然保护区、国有林业总场及其各管理站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禁牧封育工作。
第七条 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放牧或者散放牛、马、羊、驴等草食动物;
(二)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
(三)采挖发菜、甘草等其他植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禁牧封育区域内的各管护单位应当制定管护制度, 建立管护组织,明确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在禁牧封育区域的主要出入口、人员和牲畜活动频繁区域明显处设立标示牌、标语,公示禁牧封育相关规定。
第九条 禁牧封育区域内,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的草原、 林地,由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管护;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草原、林地,由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护;国有林业总场及其各 管理站管理的草原、林地,由国有林业总场及其各管理站负责管护;村集体管理的草原、林地,由村集体负责管护;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获得使用权的草原、林地,由使用人负责管护。
第十条 禁牧封育区域的农户应当对牛、马、羊、驴等草食动物实施舍饲圈养。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禁牧封育区域内的养殖户、草原承包户实行信誉管理制度,建立信誉管理档案,对支持配合禁牧封育政策的,在相关政策上予以倾斜,优先安排各类扶持资金。

第三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区林草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牧封育区域的巡查制度、举报奖励机制,加强对禁牧封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禁牧封育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程序,开展执法工作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当事人实行行政处罚的,由具体执法部门依法办理,并按规定将禁牧封育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十三条 区林草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可以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林地权属等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验;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与个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禁牧封育工作人员的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牧封育工作队 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禁牧封育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禁牧封育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尽职尽责。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首次违法违规行为以教育劝导为主;劝导无效或再次出现放牧的,按照 《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宁 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 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阻碍监督检查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禁牧封育工作中因监管不到位,出现的自由放牧发生范围广、数量大、次数多的乡镇由区林草局进行通报批评, 并作为各乡镇林长制考核评分依据;对破坏草原资源严重、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偷牧问题,由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专项督办,明确整改时限,确保禁牧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十条 负有禁牧封育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禁牧封育过程中,对在禁牧封育区域内放牧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禁牧封育监督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羊单位是一种用于衡量牲畜的单位,一只羊等于一个羊单位。其他动物对应的羊单位数量如下:一头牛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匹马、驴、骡各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峰骆驼等于七个羊单位;十只鹅等于一个羊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如有与国家及地方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卫市沙坡头区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9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 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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