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涉及学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营造平安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向社会曝光“骑行人未戴安全头盔”交通违法行为。
违法时间:2024年11月13日
违法地点:池州市第八中学
违法行为:骑行人未佩戴头盔
违法时间:2024年11月13日
违法地点:池州市第八中学
违法行为:骑行人未佩戴头盔
违法时间:2024年11月13日
违法地点:池州市第八中学
违法行为:骑行人未佩戴头盔
违法时间:2024年11月13日
违法地点:池州市第八中学
违法行为:骑行人未佩戴头盔
违法时间:2024年11月13日
违法地点:池州市第八中学
违法行为:骑行人未佩戴头盔
池州交警
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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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疾病。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但是驾驶不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搭载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采取使用安全座椅等保护措施。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骑乘者均需佩戴安全头盔
骑乘电动车须佩戴安全头盔,头盔是遇到危险的最后一道防线。不戴头盔,当头部撞击到地面、坚硬的石块、铁制的栏杆等物品时,就是“以卵击石”。
非机动车要走非机动车道,不要在机动车道上与小汽车、大货车等车辆“硬碰硬”。电动车的本质是“肉包铁”,一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只会是受伤害更重的那一方。
同时,骑行电动车需遵守交通规则,不逆行,不闯红灯,不要呈“S形”骑行等等。
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加剧了车辆不稳定性,在遇到危险或紧急状况时,驾驶人难以控制车辆平衡,极易发生事故。
曝光不是目的
希望每一位
交通参与者
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文明出行,安全驾驶
主办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 / 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协办 / 池州市传媒中心
来源 / 池州交警
编辑:徐雯 责编:汪玉芳
审稿:姚成润 监制:周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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