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贵州公布6起典型案例

时事   2024-10-22 22:08   贵州  

10月22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今年网络餐饮治乱“铁拳”行动6起典型案例。
今年2月,省市场监管局启动网络餐饮治乱“铁拳”行动。行动开展8个多月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消除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隐患,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
本次公布的6起典型案例,涵盖了入网经营提供虚假信息、未对消费者提醒防止食品浪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等多种违法违规行为。
省市场监管局表示,公布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食品安全监督,对违法违规经营形成有力震慑,营造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保障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链接:6起典型案例具体情况  
一、贵阳市清镇市某餐饮店入网经营提供虚假信息案
今年3月14日,清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清镇市某餐饮店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在查看该餐饮店在网络平台推广情况过程中,发现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与实际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符。
经查,该餐饮店在网络平台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系伪造。该餐饮店入网时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清镇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其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铜仁市思南县某酱爆烤肉店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案
今年4月17日,思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红餐厅“你点我查”行动中,发现思南县某酱爆烤肉店在采购食品原料和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及食品有关合格证明文件,经营场所未设置有效的“三防”设施,食品和原料未按规定贮存。
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
思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黔西南州兴义市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今年7月29日,兴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治乱“铁拳”行动专项检查时,发现某餐饮店在食品经营场所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兴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餐饮店处以警告。
四、遵义市湄潭县某餐饮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今年3月26日,湄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治乱“铁拳”行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县湄江街道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某餐饮店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湄潭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6218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贵阳市开阳县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今年3月12日,开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治乱“铁拳”行动专项检查时,发现开阳县某餐饮店正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沙拉酱加工制作食品。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过期食品沙拉酱进行了扣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开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贵阳市息烽县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今年4月8日,息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息烽县某小吃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红酸汤”和桂花干已超过保质期。经查,上述两瓶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仍置于食品加工烹饪区并用于食品加工制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息烽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小吃店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监制 | 黎秀禹  终审 | 向昆鹏

编审 | 黄子涵  编辑 | 张媛媛
来源 | 贵阳晚报
新闻热线 | 0857——8345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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