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詹某诬告陷害远安县公安局某民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民生   2024-11-22 16:22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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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本信息源自:湖北公安执法公开平台

原标题:

远安县公安局关于詹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鸣)行罚决字〔2024〕1039号


      违法行为人:詹*,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安徽省马*****************,现住址安徽省马*****************,工作单位:马鞍山*************,违法经历:2021年8月因****罪被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现查明:2021年9月,詹*母亲孙**向远安县纪委监委举报远安县公安局民警陈*盗窃詹*在羁押期间的随身物品,一块价值1.6万元的浪琴手表和一条0.3万元的腰带。后经远安县纪委监察核查组核实,孙**反映的该问题不属实。2021年12月25日,远安县纪委监委核查组对孙**信访举报的问题进行了反馈,其随身物品系遗留在枝江市看守所而非陈*盗窃。2022年2月,远安县公安局民警在詹*居住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将詹*物品退还,同时再次向詹*解释了上述物品的调查情况。2024年9月6日,詹*在明知真相的情况下,再次向远安县纪委举报陈*盗窃其手表、腰带一事,企图使陈*受到法律追究。    

      以上事实有詹*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情况说明、电子数据、远安县纪委调查材料、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詹*的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詹*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自2024年11月20日至2024年11月23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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