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的一年,嘉兴法院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一份份兼具天理、国法、人情的判决,在法治轨道上明规则、扬正气、树新风,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信心、有遵循、有保障。现将2024年度弘扬社会正能量十大典型案例整理发布。
目 录
1 一手抱小孩、一手拿衣服在餐厅不慎摔倒后索赔,法院:已尽安全保障义务,驳回!(嘉善)
2 停车堵住地下车库出入口,物业移车反被起诉,法院:驳回!
3 装修时擅自将厨房与卫生间对调,法院:恢复原状
4 与九旬母亲签订赠与协议,将160万转至自己名下,法院:协议无效!
5 多次做局碰瓷酒驾司机,法院:判刑!
6 小区一河之隔为公墓,业主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法院:无所隐瞒,驳回!(嘉善)
7 990余种盗版“剧本杀”被销往全国,法院:判刑!
8 共同生活不足一年就离婚,法院:返还部分彩礼
9 账户出入账数十万元,却拒不支付工人工资,法院:判刑!
10 犬只“无接触”致人受伤,法院: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手抱小孩、一手拿衣服
在餐厅不慎摔倒后索赔
法院:已尽安全保障义务,驳回!
2023年2月的一天中午,张某某和家人到嘉善某饭店二楼就餐。就餐完毕下楼梯时,张某某右手抱着小孩,左手胳膊上搭着衣服,走至楼梯最下面两个台阶时,不慎踩空摔倒受伤。事发后,饭店工作人员扶起张某某,拨打120电话,并陪同张某某到医院就诊。出院后,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饭店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2.7万余元。
另查明,事发时,该饭店内楼梯深度30厘米、高度16厘米。楼梯上方设有顶灯,楼梯处设有灯带,顶灯、灯带均开启,店内光线充足。楼梯两侧均张贴有“小心台阶、小心地滑”红色醒目的安全提示标识。
嘉善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致使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某下楼时手抱小孩并携带衣物,未注意脚下台阶,致踩空失去平衡而摔倒受伤,系其自身过错所致。事发饭店内光线充足,楼梯尺寸符合国家标准,楼梯两侧均张贴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提示语,楼梯台阶无明显油渍,且积极实施救助措施,应认定该饭店已尽到了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故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法治的核心要义是规则之治,当事人具备不承担责任情形的,则应当免于承担责任。本案判决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在被告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让其免于承担责任,对于增强公民个人自我保护和自我负责意识、提高社会法治意识具有教育意义。
停车堵住地下车库出入口
物业移车反被起诉
法院:驳回!
朱某因不满物业公司停车收费,多次将车辆停放在地下车库出入口。2022年7月20日,朱某将车辆停放地下车库入口处近30分钟,经公安机关协调,朱某将车从地下车库出入口处退至坡道停放。7月29日,朱某又将车辆停放在地下车库出入口,经公安机关处警后朱某将车辆移开。
9月14日上午9点左右,朱某又将车辆停放在地下车库入口处。物业公司多次拨打移车电话未果后,于当日下午3点左右,联系拖车公司移车。朱某认为物业公司移车导致其车辆损坏,将车辆送往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检测后,又将车辆拖至地下车库入口栏杆处停放近10天,因车辆停放位置妨碍其他车辆正常出行,物业公司再次联系拖车公司将车辆拖移至该公寓楼附近广场处。两次移车,物业公司共支付拖车费700元,要求朱某承担。朱某却以物业公司移车导致其车辆受损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等5万余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装修时擅自将厨房与卫生间对调
法院:恢复原状
与九旬母亲签订赠与协议
将160万转至自己名下
法院:协议无效!
多次做局碰瓷酒驾司机
法院:判刑!
经查,这是一伙流窜多地、专门针对酒驾司机“碰瓷”的犯罪团伙。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身上的骨折,扮演交通事故受害者;袁某、青某等人在酒吧、餐馆等社交聚集场所蹲点,寻找酒后驾车的司机,甚至主动请熟人饮酒并怂恿酒后驾车,再由李某主动制造“交通事故”,陈某出面协商赔偿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短短两月时间内,尝到甜头的几人流窜上海、江西、浙江等地多次作案,直到2023年11月在海盐再次犯案时落入法网。
△现场监控视频
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花式“碰瓷”是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严重,且易滋生黑恶势力,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本案的公开宣判,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同时以实际案例警醒广大市民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遇到“碰瓷”及时报警,切勿轻易私了,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猎物”。该案获CCTV-12 频道专题报道,获当周CCTV-12所有新闻栏目收视率第一。
小区一河之隔为公墓
业主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法院:无所隐瞒,驳回!
嘉善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23页单独将案涉房地产项目平面图及周边情况进行标注,并在该房地产项目一河之隔处明确标注“枫泾公墓”字样,两原告在该平面图上签字按手印。被告亦另行制作该项目不利因素告知书,明确告知该图纸标识⑨为上海枫泾公墓,原告在该告知书上签字确认“以上内容本人已详细阅读并认可”。被告在售楼处项目展示沙盘也对枫泾公墓进行了标注,两原告称在购房前参观了该项目沙盘。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990余种盗版“剧本杀”被销往全国
法院:判刑!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作为一种新兴产业,“剧本杀”仍处于快速发展的初级阶段,行业发展中出现的侵权盗版等现象,不仅破坏了行业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利益,还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不仅能严惩盗版不法经营行为,而且还能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法治根基,进而推动“剧本杀”市场的规范化发展,营造鼓励作品创作、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
共同生活不足一年就离婚
法院:返还部分彩礼
孔先生与陈女士经人介绍后相恋,双方于2022年6月订婚,按照当地习俗,孔先生给予陈女士总价值32万元的彩礼。后双方于同年12月登记结婚并举办婚礼。
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未能形成良好的生活氛围,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23年10月,陈女士搬回娘家居住,双方一直未能和好。2023年12月,陈女士向秀洲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孔先生同意离婚,但要求返还彩礼。
秀洲法院审理认为,相对于本地经济生活水平及男方家庭经济情况,本案中给予的彩礼属于数额过高,因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共同生活不足一年,综合案情后支持予以部分返还,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婚姻过错等因素,法院最终酌定由陈某返还50%的彩礼16万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在传统习俗中,彩礼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和祝福,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缔结婚约关系,更重要的是为了双方长期共同生活。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通过明确裁判规则,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弘扬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本案的判决,是落实这一法律规定的生动注脚。
账户出入账数十万元
却拒不支付工人工资
法院:判刑!
2020年7月20日,平湖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宿某明、刘某楠支付冯某某等24人劳务报酬合计1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两被告未履行判决,冯某某等人遂向法院申请执行。平湖法院立案后向宿某明、刘某楠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因被告人宿某明、刘某楠拒不履行且又未报告财产,平湖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对两人作出罚款决定,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查,2022年2月至2023年2月期间,被告人宿某明名下财付通账户入账50余万元,出账8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楠向被告人宿某明微信转账2万余元,上述资金未向法院报备用于个人经营及生活支出,且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尚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债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平湖法院认为,被告人宿某明、刘某楠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两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宿某明有期徒刑9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楠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拒不执行支付劳动报酬的生效判决、裁定,不仅损害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司法权威,同时还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妨碍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本案中的判决,彰显了法院坚决维护农民工群体合法权益的坚决态度,同时有力震慑了有履行能力而拒绝、抗拒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
犬只“无接触”致人受伤
法院: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8月,吴某步行从李某家门口经过,李某饲养的宠物犬突然蹿出冲向吴某,致使吴某在躲避过程中摔倒受伤。事发后,李某家人将吴某送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吴某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28万余元。
李某辩称,其所养的犬没有咬到吴某,也没有碰到吴某,吴某系后退时被路边垃圾袋绊倒导致受伤,这与吴某自身年龄大、身体素质差有关,故不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桐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吴某系从李某家门口正常经过,对案涉犬只不存在挑逗等故意行为,李某所饲养犬只突然蹿出冲向吴某,吴某后退躲避属于本能反应,其行为不存在过失。吴某的损害与案涉犬只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李某作为饲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合在案证据,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吴某各项损失合计27万余元。
宠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并非仅限于撕咬、抓挠等与人的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在他人不存在碰瓷、故意挑逗等行为的情况下,宠物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为,可能引起他人恐慌,从而产生身体损害的后果,饲养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的判决,有助于全社会文明养宠,提醒宠物管理人加强对宠物的约束管理,对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
来源: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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