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某小区一河之隔是公墓,业主要求返还购房款;还有人在餐厅不慎摔倒后索赔!法院审理后...

文摘   2025-01-08 15:28   浙江  



过去的一年,嘉兴法院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一份份兼具天理、国法、人情的判决,在法治轨道上明规则、扬正气、树新风,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信心、有遵循、有保障。现将2024年度弘扬社会正能量十大典型案例整理发布。





目   录


一手抱小孩、一手拿衣服在餐厅不慎摔倒后索赔,法院:已尽安全保障义务,驳回!(嘉善)

停车堵住地下车库出入口,物业移车反被起诉,法院:驳回!

装修时擅自将厨房与卫生间对调,法院:恢复原状

与九旬母亲签订赠与协议,将160万转至自己名下,法院:协议无效!

5 多次做局碰瓷酒驾司机,法院:判刑!

6 小区一河之隔为公墓,业主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法院:无所隐瞒,驳回!(嘉善)

7 990余种盗版“剧本杀”被销往全国,法院:判刑!

共同生活不足一年就离婚,法院:返还部分彩礼

9 账户出入账数十万元,却拒不支付工人工资,法院:判刑!

10 犬只“无接触”致人受伤,法院: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手抱小孩、一手拿衣服

在餐厅不慎摔倒后索赔

法院:已尽安全保障义务,驳回!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的一天中午,张某某和家人到嘉善某饭店二楼就餐。就餐完毕下楼梯时,张某某右手抱着小孩,左手胳膊上搭着衣服,走至楼梯最下面两个台阶时,不慎踩空摔倒受伤。事发后,饭店工作人员扶起张某某,拨打120电话,并陪同张某某到医院就诊。出院后,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饭店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2.7万余元。

另查明,事发时,该饭店内楼梯深度30厘米、高度16厘米。楼梯上方设有顶灯,楼梯处设有灯带,顶灯、灯带均开启,店内光线充足。楼梯两侧均张贴有“小心台阶、小心地滑”红色醒目的安全提示标识。

裁判结果


嘉善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致使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某下楼时手抱小孩并携带衣物,未注意脚下台阶,致踩空失去平衡而摔倒受伤,系其自身过错所致。事发饭店内光线充足,楼梯尺寸符合国家标准,楼梯两侧均张贴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提示语,楼梯台阶无明显油渍,且积极实施救助措施,应认定该饭店已尽到了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故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典型意义

法治的核心要义是规则之治,当事人具备不承担责任情形的,则应当免于承担责任。本案判决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在被告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让其免于承担责任,对于增强公民个人自我保护和自我负责意识、提高社会法治意识具有教育意义。



停车堵住地下车库出入口

物业移车反被起诉

法院:驳回!


基本案情


朱某因不满物业公司停车收费,多次将车辆停放在地下车库出入口。2022年7月20日,朱某将车辆停放地下车库入口处近30分钟,经公安机关协调,朱某将车从地下车库出入口处退至坡道停放。7月29日,朱某又将车辆停放在地下车库出入口,经公安机关处警后朱某将车辆移开。

9月14日上午9点左右,朱某又将车辆停放在地下车库入口处。物业公司多次拨打移车电话未果后,于当日下午3点左右,联系拖车公司移车。朱某认为物业公司移车导致其车辆损坏,将车辆送往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检测后,又将车辆拖至地下车库入口栏杆处停放近10天,因车辆停放位置妨碍其他车辆正常出行,物业公司再次联系拖车公司将车辆拖移至该公寓楼附近广场处。两次移车,物业公司共支付拖车费700元,要求朱某承担。朱某却以物业公司移车导致其车辆受损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等5万余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裁判结果


嘉兴中院审理认为,朱某与物业公司因停车收费问题发生纠纷后,朱某未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是多次将车辆长期停放在地下车库出入口,该行为影响了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的规定,侵犯了物业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及对地下车库的经营权。公安机关已告知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然而朱某不听劝阻,仍然于9月14日将车辆长时间停放在地下停车库入口处。物业公司在多次拨打移车电话未果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委托专业移车公司移车的自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更不存在侵害朱某财产权益的故意。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朱某应承担移车费700元。


典型意义

朱某不满物业公司停车收费,便将车辆停在车库出入口处,其行为明显缺乏基本公共道德,严重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法治社会中,遇到纠纷应当首先寻求公权力的救济,如因紧急情况或是公力救济无果不得已需要私力救济时,也应保持克制、理性,寻求合法且损害最小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不应将自身权益凌驾于公共秩序、他人利益之上。本案所宣扬的观念有利于预防纠纷矛盾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装修时擅自将厨房与卫生间对调

法院:恢复原状


基本案情


金女士是海宁市某小区202室业主,张女士是金女士同幢楼的上层邻居。金女士在交房后已将其房屋装修完毕并已入住。张女士尚处于装修过程中。2023年11月,张女士未经金女士同意,将原房屋规划的厨房与卫生间位置进行了调换,引发纠纷。金女士前往物业公司、社区相关部门多次投诉沟通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女士将楼上房屋的卫生间和厨房结构恢复原状。
裁判结果


海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厨房与卫生间功能不同,对设计及施工要求亦存在差异,张女士的改造行为导致排污管道重新铺设,并破坏原有防水等设施,违反《住宅设计规范》相关规定。同时改建卫生所产生的排水、噪音等问题会对原告正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有违一般人生活习惯和违善良风俗。故判令张女士拆除改造铺设管道,恢复原厨房、卫生间使用功能。


典型意义

在房屋装修过程中,业主虽然对其房屋专有部分享有自行处置的权利,但其改造行为不应逾越正当合理限度,并应当积极预防和避免对相邻他方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擅自将厨房更改为卫生间的行为不仅可能存在使用上的隐患,也不利于构建文明和谐的邻里关系。法院判决将其房屋结构恢复原状,突出了对公序良俗的价值指引,明确了权利的边界是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与九旬母亲签订赠与协议

将160万转至自己名下

法院:协议无效!


基本案情


祝某某是肢体三级残疾的96岁老人,现居住在养老公寓。祝某某共生育四名子女:大儿子周某甲、小儿子周某某、大女儿周某乙、小女儿周某丙。祝某某曾委托两个儿子共同管理其存款,约定动用3000元以上款项做到三人知情。某日,祝某某通过诉讼讨回钱款226万元,周某某擅自将其中160万元转至自己账户。祝某某及亲友要求周某某返还款项。周某某以其与祝某某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祝某某同意赠与周某某60万元生活补贴、100万元住房补贴、奖励20万元诉讼辛苦付出为由拒绝返还。祝某某诉至法院称,通过诉讼从周某丙处取回的钱款应归其所有,《协议书》是周某某写好后哄骗其抄写,请求判令周某某返还160万元。
法院举措


嘉兴中院审理认为,周某某在明知祝某某无力有效管理财产的情况下仍单独与祝某某签订赠与协议,有违诚信。祝某某本人明确表示赠与协议是周某某哄骗其抄写,其不同意将款项赠与周某某,故本案不能简单以祝某某签字捺印为由推定赠与协议是祝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周某某作为诉讼案件的代理人及祝某某财产管理的受托人,理应按照最有利于祝某某的原则管理财产。然而,周某某收到226万余元后,将大部分钱款转到自己名下,置老母亲养老问题于不顾,置家庭和谐于不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赠与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遂判决周某某返还祝某某160万元。


典型意义

老年人因为文化程度、年龄等因素不能有效管理个人财产时,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益。本案中,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赠与协议的效力,且不机械拘泥于一般赠与协议形式要件,而是从实质审查赠与协议是否是老年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从款项来源、赠与协议签订过程、赠与协议内容、老年人生活需求等全方位考量,认定赠与协议违背公序良俗,既保护了老年人财产权益,又引导公民自觉承担家庭责任,传递“家和”司法理念。



多次做局碰瓷酒驾司机

法院:判刑!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小李应朋友黄某邀请,与黄某新结识的好友陈某聚餐吃夜宵。在朋友劝酒下,小李喝了点啤酒。凌晨1点饭局结束后,小李本打算找个代驾,黄某却以“代驾可不便宜”“就喝了一点没事”为由,怂恿小李自行开车回家。就在小李准备驾车离开,转弯进入主路时,一名骑着共享单车的男子径直撞向了小李的车头,并摔到在地。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前,被撞男子骑着自行车多次停留在路边,在小李的轿车借道通行时突然加速撞了上去,随后重重地摔在地上。事故发生后,陈某和黄某一直在和被撞男子协商赔款事宜,但被撞男子不要送医只求赔偿,且赔偿数额达上万元。小李不肯,被撞男子遂报警。警方的酒精呼吸测试证实小李当晚确实有饮酒,抽血结果显示小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没有达到酒驾标准。

经查,这是一伙流窜多地、专门针对酒驾司机“碰瓷”的犯罪团伙。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身上的骨折,扮演交通事故受害者;袁某、青某等人在酒吧、餐馆等社交聚集场所蹲点,寻找酒后驾车的司机,甚至主动请熟人饮酒并怂恿酒后驾车,再由李某主动制造“交通事故”,陈某出面协商赔偿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短短两月时间内,尝到甜头的几人流窜上海、江西、浙江等地多次作案,直到2023年11月在海盐再次犯案时落入法网。

△现场监控视频

裁判结果


经海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海盐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对被告人陈某、袁某、青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至9000元不等。


典型意义

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花式“碰瓷”是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严重,且易滋生黑恶势力,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本案的公开宣判,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同时以实际案例警醒广大市民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遇到“碰瓷”及时报警,切勿轻易私了,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猎物”。该案获CCTV-12 频道专题报道,获当周CCTV-12所有新闻栏目收视率第一。



小区一河之隔为公墓

业主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法院:无所隐瞒,驳回!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原告傅某某、王某某与被告嘉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两原告向被告购买坐落于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价款125万元。合同签订后,两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首期购房款42万元,被告向原告开具电子发票。几个月后,两原告以该小区一河之隔为上海市金山区枫泾公墓为由,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返还支付的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嘉善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23页单独将案涉房地产项目平面图及周边情况进行标注,并在该房地产项目一河之隔处明确标注“枫泾公墓”字样,两原告在该平面图上签字按手印。被告亦另行制作该项目不利因素告知书,明确告知该图纸标识⑨为上海枫泾公墓,原告在该告知书上签字确认“以上内容本人已详细阅读并认可”。被告在售楼处项目展示沙盘也对枫泾公墓进行了标注,两原告称在购房前参观了该项目沙盘。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房地产公司通过单页标注、制作项目不利因素告知书以及在售楼处展示沙盘中进行特别标注的方式,向两原告全方位履行了提示和告知义务,做到了诚信销售,无所隐瞒,保障了原告方的知情权。而原告方也应当秉持诚信原则,坚持契约精神,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本案的判决有利于弘扬诚信精神,维护市场主体的稳定交易,营造优良的法治营商环境。


990余种盗版“剧本杀”被销往全国

法院:判刑!


基本案情


林氏兄妹因一个偶然的机会复制印刷了一套正版“剧本杀”套盒,客户看了很满意,他们的印刷厂也逐渐有了名气。随后,兄妹两人又购入了十几台数码印刷机,扩展为三个车间规模,对印刷厂进行升级,并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生产销售线。刘某3人,作为林氏兄妹的线上销售商,在二手平台及微信小程序店铺上发布售卖信息进行销售。后,被购买者发现为盗版向当地文旅局举报。直至案发,林氏兄妹累计印刷盗版剧本10万余盒,盗版产品销售足迹遍布全国各地,最多的时候一个月出货7000多套,非法经营数额累计达540余万元,刘某等参与销售盗版“剧本杀”共计738万余元。
裁判结果


南湖法院审理认为,林某甲、林某乙等5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刘某等3人以营利为目的,结伙销售侵权复制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综合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认罚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等5人有期徒刑3年7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的刑期,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分别判处刘某等3人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1年8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共计94.1万元。


典型意义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作为一种新兴产业,“剧本杀”仍处于快速发展的初级阶段,行业发展中出现的侵权盗版等现象,不仅破坏了行业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利益,还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不仅能严惩盗版不法经营行为,而且还能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法治根基,进而推动“剧本杀”市场的规范化发展,营造鼓励作品创作、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



共同生活不足一年就离婚

法院:返还部分彩礼


基本案情


孔先生与陈女士经人介绍后相恋,双方于2022年6月订婚,按照当地习俗,孔先生给予陈女士总价值32万元的彩礼。后双方于同年12月登记结婚并举办婚礼。

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未能形成良好的生活氛围,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23年10月,陈女士搬回娘家居住,双方一直未能和好。2023年12月,陈女士向秀洲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孔先生同意离婚,但要求返还彩礼。

裁判结果


秀洲法院审理认为,相对于本地经济生活水平及男方家庭经济情况,本案中给予的彩礼属于数额过高,因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共同生活不足一年,综合案情后支持予以部分返还,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婚姻过错等因素,法院最终酌定由陈某返还50%的彩礼16万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典型意义

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在传统习俗中,彩礼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和祝福,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缔结婚约关系,更重要的是为了双方长期共同生活。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通过明确裁判规则,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弘扬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本案的判决,是落实这一法律规定的生动注脚。



账户出入账数十万元

却拒不支付工人工资

法院:判刑!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0日,平湖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宿某明、刘某楠支付冯某某等24人劳务报酬合计1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两被告未履行判决,冯某某等人遂向法院申请执行。平湖法院立案后向宿某明、刘某楠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因被告人宿某明、刘某楠拒不履行且又未报告财产,平湖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对两人作出罚款决定,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查,2022年2月至2023年2月期间,被告人宿某明名下财付通账户入账50余万元,出账8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楠向被告人宿某明微信转账2万余元,上述资金未向法院报备用于个人经营及生活支出,且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尚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债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裁判结果


平湖法院认为,被告人宿某明、刘某楠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两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宿某明有期徒刑9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楠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典型意义

拒不执行支付劳动报酬的生效判决、裁定,不仅损害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司法权威,同时还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妨碍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本案中的判决,彰显了法院坚决维护农民工群体合法权益的坚决态度,同时有力震慑了有履行能力而拒绝、抗拒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



犬只“无接触”致人受伤

法院: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吴某步行从李某家门口经过,李某饲养的宠物犬突然蹿出冲向吴某,致使吴某在躲避过程中摔倒受伤。事发后,李某家人将吴某送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吴某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28万余元。

李某辩称,其所养的犬没有咬到吴某,也没有碰到吴某,吴某系后退时被路边垃圾袋绊倒导致受伤,这与吴某自身年龄大、身体素质差有关,故不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裁判结果


桐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吴某系从李某家门口正常经过,对案涉犬只不存在挑逗等故意行为,李某所饲养犬只突然蹿出冲向吴某,吴某后退躲避属于本能反应,其行为不存在过失。吴某的损害与案涉犬只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李某作为饲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合在案证据,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吴某各项损失合计27万余元。



典型意义

宠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并非仅限于撕咬、抓挠等与人的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在他人不存在碰瓷、故意挑逗等行为的情况下,宠物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为,可能引起他人恐慌,从而产生身体损害的后果,饲养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的判决,有助于全社会文明养宠,提醒宠物管理人加强对宠物的约束管理,对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


 来源: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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