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障类

民生   社会   2024-10-09 16:54   四川  

(一)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二、事项类:  行政确认

三、受理范围:江安县籍内居民

四、申请受理决定机关:江安县民政局

五、审批条件

1.被收养人符合下列标准: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符合下列标准: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符合下列标准: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30周岁

4.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标准:

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限制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5)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六、申请材料

1.收养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校验原件;

2)由收养人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声明原件各1份,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原件1份。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原件1份。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生育情况声明原件1份;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原件1份。

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复印件1份。

2.送养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校验原件;

2)民法典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原件1份,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复印件1份,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原件1份。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声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1份。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原件1份;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原件1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七、办理时限:

评估日期:60

办理时限:评估过后14个工作日

八、证件及有效期限:《收养登记证》,有效期:长期。

九、收费:不收费。

十、年审、年检:无

十一、办理地址及时间

江安县江安镇利民路54

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十二、咨询电话0831—2622810

十三、监督投诉电话:0831—2622970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

二、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三、申请受理决定机关:江安县民政局

四、申请材料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监护人填写《四川省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报送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户口、监护人户口复印件,确诊病例,申请书,协议书、审批表等。

1.监护人申请。

2.村(居)委会调查。

3.乡镇(街道)审核,形成审核意见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4.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情况,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艾滋病感染儿童。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5.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县(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保障股审批并通过惠农惠民一卡通平台发放资金。

五、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六、证件及有效期限:无,有效期:审批之日至艾滋病感染儿童年满18岁。

七、收费:不收费。

八、办理地址:江安县江安镇利民路54号

九、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十、咨询电话:0831-2622810

十一、监督投诉电话:0831-2622970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

二、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三、受理范围:江安县籍内居民

四、申请受理决定机关:江安县民政局

五、审批条件

(一)父母双方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

1.重残: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2.重病: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

3.失联: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4.被撤销监护资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5.被遣送(驱逐)出境: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6.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6个月以上。

(二)父母一方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另一方死亡或失踪的儿童    

1.死亡: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2.失踪: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六、申请材料

1.儿童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法定抚养义务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法定监护人或法定抚养义务人为机构的,提供法人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件和复印件)。

2.监护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如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书等证明材料)。

3.父母一方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亲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亲死亡火化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亲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4.父母一方失踪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

5.父母属重度残疾的,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6.父母患重病的,应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7.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决定)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羁押、拘留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明材料。

8.父母一方失联的,应提供公安机关查寻无果的信息材料。

临时托养在福利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儿童所在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机构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2),提供临时托养协议等相关入院证明材料,报同级民政部门审批。

9.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当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县(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保障股审批并通过惠农惠民一卡通平台发放资金。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证件及有效期限:无;有效期:审批之日至不再符合以上条件或成年。

九、收费:不收费。

十、年审、年检:

十一、办理地址及时间

江安县江安镇利民路54

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十二、咨询电话: 0831—2622810

十三、监督投诉电话: 0831—2622970

(四)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

二、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三、受理范围:江安县籍内居民

四、申请受理决定机关:江安县民政局

五、审批条件

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六、申请材料

孤儿监护人填写《四川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报送孤儿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除提供孤儿的户口、监护人户口复印件等基础材料外,必须验证和复印一式两份以下材料:

1.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

2.监护人申请。

3.村(居)委会调查。

4.镇审核,形成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5.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根据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审核情况,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孤儿。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6.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县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保障股审批并通过惠农惠民一卡通平台发放资金。

七、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八、证件及有效期限:无,有效期:审批之日至孤儿18岁。

九、收费:不收费。

十、年审、年检:

十一、办理地址及时间

江安县江安镇利民路54

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十二、咨询电话: 0831—2622810

十三、监督投诉电话: 0831—2622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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