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提示】关于车辆牌证作废的公告,涉及的车主请查收!

政务   2024-09-29 20:42   新疆  
关于机动车牌证作废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之相关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办理机动登记相关业务中应当收回未收回或者灭失、丢失、损毁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校车标牌; 

(五)有效期内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

现将石河子市2024年09月20日至2024年09月27日期间符合上述条件的车辆信息公布如下:

石河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2024年09月29日


   普   通   摩   托   车  

  大   型   汽   车  


  小   型   汽  车  




八师石河子交警提醒
遵守交通法规是每个驾驶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文明安全出行才是回家最近的路
您在外,平安是家人最大的牵挂
您与他人的平安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

素材|马新疆

编辑丨宋丹阳
审核丨王   燕
签发丨汤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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