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之相关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办理机动登记相关业务中应当收回未收回或者灭失、丢失、损毁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校车标牌;
(五)有效期内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
现将石河子市2024年09月20日至2024年09月27日期间符合上述条件的车辆信息公布如下:
普 通 摩 托 车
大 型 汽 车
小 型 汽 车
素材|马新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