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进宣传】 “拒绝酒驾”宣传进饭店,餐桌上筑起交通安全防线

政务   2024-12-11 19:24   新疆  

为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行动,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杜绝“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12月9日,八师石河子交警走进辖区餐饮店、九小场所开展酒醉驾交通安全宣传,与群众“零距离”话安全。

活动中,民辅警向饭店工作人员阐明了杜绝酒后驾驶的重要性,引导大家积极参与禁止酒醉驾宣传活动,既要增强自身的交通安全意识,也要提醒来店就餐的驾驶员朋友时刻绷紧安全弦,远离酒驾,共同筑起拒绝酒驾的第一道防线。

同时,民辅警向餐厅就餐人员详细讲解酒后驾车的危害,以及酒驾、醉驾的认定和处罚标准等相关知识,结合辖区道路实际,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方式,向群众讲解了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日常出行常识,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放在首位,严格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自觉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此次宣传活动拉近了警民之间的距离,还有效提升了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为营造安全、文明、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下一步,八师石河子交警将采取多维度发力,多角度出击的方式,全面覆盖普及交通安全知识,确保宣传到位,引导群众树立时刻将安全放在首位的意识,形成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的良好社会氛围。

01

什么是酒驾、醉驾?

酒驾: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 ml,小于80mg/100 ml(即每100 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20毫克但不足80毫克)的驾驶行为,属于饮酒驾驶(是酒后驾驶的一种),俗称酒驾。
醉驾: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 ml(即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毫克)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是另一种酒后驾驶),简称醉驾。

 02

酒驾、醉驾带来的危害?

各感知器官能力下降:

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触觉、视觉、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都急速下降,往往无法正确做出判断,更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因此极易发生事故。

心理状态不正常:

在酒精的刺激下,饮酒人有时会过高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超越合理范围的行为或动作,让人提心吊胆。

疲劳驾驶:

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可以说非常危险。

 03

警惕酒驾醉驾其他情形

(1)隔夜酒驾
(2)酒后挪车
                                        
(3)共同犯罪


 04

关于酒驾醉驾的纪法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受行政处罚后如何处理

党员或公职人员发生酒驾行为,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只是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党纪处分。

被相对不起诉、免除刑罚的如何处理:

党员或公职人员因为酒驾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醉驾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即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

被判处刑罚后如何处理:

党员或公职人员因醉驾或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素材|邹佳佚

编辑丨宋丹阳

审核丨王   燕

签发丨汤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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