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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淮上区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存款,顺利执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班某是某小区的业主,2015年7月,班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双方约定物业管理费的缴纳标准。然而,班某自2016年6月1日起就未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经多次催要无果后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班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物业公司物业费等9200余元。判决生效后,班某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物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人依法向被执行人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依托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班某名下有足额存款,遂当即对其名下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并在冻结期届满后,依法予以扣划。承办人在确认案款到账后,遂通知物业公司办理领款手续,该案件顺利执结。
《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属性,物业费一般用于小区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养护维修、绿化保洁等相关事项。无论业主是否入住,物业都需要维护小区设备设施与公共环境,业主也会从中受益。
法官提示各位业主,在购买房屋时,除了购房合同之外,也要仔细审阅相关的物业服务协议,关注物业费收取的相关条款,及时缴纳物业费。否则,物业公司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业主将面临违约责任与败诉风险,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反而得不偿失。
来源: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