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天津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日前,正式文件下发。12月30日,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刊登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支出标准、申请条件及程序等事项。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分为救援资金、救助资金两个使用方向。其中:
救援资金主要用于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
救助资金主要用于遭受自然灾害的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等工作。
救援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搜救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灾情统计、应急监测。具体包括:
(一)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出动的抢险人员(包括农民工、村民、临时雇佣人员等)、高级技术人员劳务费;
(二)参加现场应急抢险救援的部队人员伙食费;
(三)应急抢险救援期间动用各类机械设备台班费;应急抢险救援物资、群众安全转移租用及调用运输工具所发生的运输费用;
(四)购买直接用于应急抢险救援项目物资所产生的费用;
(五)应急抢险救援期间动用各类机械设备的燃料费、电费、维修费;
(六)保管中央应急救灾储备物资,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应急救援所需租用飞机费用;
(七)用于应急抢险救援毁地毁农林作物费用、部队保障性支出、中央专业抢险企业自有设备及人员费用、中央仓库物资运输相关费用、转移安置房屋抢修费用、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灾情统计、环境消杀、动物疫情防控、外地支援抢险人员差旅费等;
(八)经市政府批准使用的其他必要支出。
救援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政府机关、事业和国有企业单位公职人员劳务费及伙食费;
(二)应急抢险救援实施的政府机关、事业和国有企业单位自有设备租赁费;
(三)应急抢险救援实施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储备的应急抢险物资费用。
救助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救灾事项。具体包括:
(一)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取暖等临时生活困难;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三)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造成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等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四)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五)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六)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七)经市政府批准使用的其他必要支出。
救助资金支出标准按照实际天数计算,具体包括:
灾害应急救助,每人每天补助40元,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每人20000元;
过渡性生活救助,每人每天40元,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倒塌民房每户补助40000元;损坏民房每户补助4000元;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每人补助260元;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每人补助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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