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价值50万的“签名”

民生   2024-11-12 10:57   云南  

在日常生活中



买房子

做生意周转贷款等都需要担保

很多人碍于情面或出于友谊

便盲目、轻率地

为他人“签名”担保

却不清楚

这个“签名”的法律后果

最终自己也被告上法庭

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


案件回顾




被告游某某经朋友代某某介绍,向原告李某某借款5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


2019年8月22日,被告游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某人民币现金500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借期一年。借期到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假如还不清款,产生的其他费用及律师费由借款人一律承担。该笔借款本人已经收到。特立此据。借款人:游某某。”。


同日,代某某向原告出具担保承诺书,记载“兹有游某某向李某某借款500000.00元(伍拾万元整),借期一年,借期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担保人代某某按担保法律法规履行债务担保职责,直到偿还借款为止。此承诺书签字生效。此据。担保人签字:代某某。”。


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游某某未按期还款,原告催要无果,故诉至富源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游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保证人代某某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认定

富源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规定。


被告游某某辩称未收到原告交付的款项,又认可借条的真实性,游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预知自己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且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系在受胁迫或者其他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出具,结合借条上明确记载的“今借到李某某现金500000元”“该笔借款本人已经收到。”等内容,被告游某某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其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应属于与原告之间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游某某应按协议约定还款。


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借期到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已明确需支付利息,虽未明确利息的具体计算标准,原告主张按被告违约时(2020年8月23日)的贷款市场1年期报价利率标准3.85%支付至2023年10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未违反法律对利息的上限规定,应予以支持。


被告代某某自愿出具担保承诺书,承诺为游某某的上述借款按担保法律法规履行债务担保职责,直到偿还借款为止,该担保承诺书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担保期限约定为“直到偿还借款为止”,故尚在担保有效期间,被告代某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因未明确具体的担保方式,故依法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游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截止2023年10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61432.99元;二、被告代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释法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替代而废止。


在现行《担保法》中,将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承担的责任划分为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具体规定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节选)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民间借贷中因担保责任和期限等约定不明确而引发的纠纷日益突出,为更好地保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与时俱进地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承担的责任,颠覆性地改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与连带责任保证相比,一般保证具有抗辩权,即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向债务人主张债务,然后在债务人执行程序后,法院发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才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从而大大减轻了保证人的诉讼负担。


法院提醒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间借贷已成为人们生活中极为普遍的一种经济活动。出借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不受损失,会要求对方提供担保,而愿意为债务提供担保者,很多是债务人关系密切的朋友。


而对替朋友的债务做了担保的人来说,自己不仅承担了一种朋友情义,同时也承担了一种法律风险,因为即使你们的关系再好,一旦对方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作为担保人就不得不以自己的资产为朋友还债,倾家荡产都有可能。


因此,在为他人作保证人时,一定要明确约定保证责任方式及保证期限,还得认真考虑自己究竟是否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是否会对家庭产生重大影响,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来源:湖北普法

来源:石城反电诈反洗钱

来源:富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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