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田某曾因盗窃罪于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满释放后仍不真心悔改。2024年3月,田某在海港区某小区地下车库盗窃电动车一辆;2024年5月,田某在某小区门口将一辆轿车里的包盗走,内有1300元现金及两瓶化妆品。
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构成盗窃罪。2024年9月,经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检察官提醒
(来源:海港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