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盗窃成瘾不收手 落入法网再获刑

政务   2024-11-11 16:40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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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检察官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力度,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推出“举案说法”专版。通过精选检察官办理的代表性案例,分类总结,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以专业视角引导广大民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更好回应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田某曾因盗窃罪于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满释放后仍不真心悔改。2024年3月,田某在海港区某小区地下车库盗窃电动车一辆;2024年5月,田某在某小区门口将一辆轿车里的包盗走,内有1300元现金及两瓶化妆品。


    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构成盗窃罪。2024年9月,经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任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公民财产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特别是前科累累的犯罪分子更要警醒,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俗话说“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本案中,田某不知悔改,重操旧业,最终自食恶果,终落法网。刑罚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目的,旨在惩治犯罪,希望犯罪分子通过刑罚改造自己,刑满释放后要通过自己的正当劳动获取合法收入,切莫走“捷径”,再次入歧途。


(来源: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海港区融媒体中心
编辑:吴琼
责编:吴琼
编审:王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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