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全面实施

民生   2024-09-14 23:50   山东  

关于全面实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通知

为切实维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避免出现“一房二卖”和“先卖后抵”等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现将全面实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内容
以自愿申请为原则,鼓励当事人在签订新建商品房(含全款购房、贷款购房)等房屋买卖协议或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后,到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及时申请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
二、办理程序
(一)实行合同签订与预告登记同步申请。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申请人应当申请预告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应主动宣传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权利,协助购房人办理预告登记。签订房屋买卖或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时,要将不动产预告登记相关条款纳入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物权协议,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卖方、抵押人,有积极配合购房人、抵押权人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义务。
(二)申请环节。按照自愿的原则,不动产买卖或抵押当事人按照约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窗口现场申请。鼓励买卖双方在申办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同步提交转移登记材料,待项目通过验收后,可同步申请房屋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或者在购房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同步采集转移登记申请信息,实现“交房即交证”。
(三)发证环节。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后,将预告登记申请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电子证照或纸质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证明效力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四、登记费用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规定,免收不动产预告登记费用。


来源: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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