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不得销售

民生   2024-11-27 13:00   新疆  



     电动自行车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不得销售!近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抓手,聚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商品,积极开展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领域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电动车经销店内发现多起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动车的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近期,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依法对伊州区向阳东路某电动车经销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待售的电动自行车中有2辆“某某洲”牌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接口类型为铅酸电池接口,与随车附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证书)中的蓄电池类型锂电不符。
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电动自行车未按照产品合格证及CCC证书中蓄电池类型“锂电”进行安装并整车销售,涉案电动自行车共购进4辆,货值金额合计6400元,已出售2辆,违法所得为322元。
同样,在北郊路某电动车行进行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店内待售的电动自行车中,有3辆“某某某马”牌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接口类型为铅酸电池接口,与随车附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证书)中的蓄电池类型锂电不符。
经查,当事人待售的上述3辆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中蓄电池类型均为锂电,实际蓄电池接口均为铅酸电池接口,不能直接安装锂电池;当事人购进涉案电动车共4辆,已售出1辆,货值金额合计8800元,违法所得200元。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四级主办依力夏提·依沙克说:“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哈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恢复与产品合格证中相符的电池装配后方可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的质量关系到消费者切身利益,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可能存在设计缺陷、材料质量问题或安全装置缺失。今后,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公共交通安全。







融媒体中心记者 | 叶翠
编辑 | 王茜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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