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桌子先生的生活观(ID:zzdshg)
当我梳理完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之后,顿时有一种深深的无力感。广东的朱某,早年做生意发了财,经过多年的经营,他的事业越来越好,成为了当地有名的富商。2004年,在和妻子婚姻的续存期间他就出轨了,甚至,还有了一名私生女——朱某博。而原配妻子因为受不了丈夫的背叛,被刺激得精神失常,于是女儿朱某蕙把母亲接到自己那里住。但几年后,富商强行从女儿那里接回了原配妻子,租了个房子,请了保姆照顾她,而富商自己,则跟婚外情人和私生女住在大别墅。丈夫变心,婚姻出现裂痕,小三和她的女儿还堂而皇之地霸占了原本属于自己的大别墅,这样的剧情,对于任何一个女人来说,都是剜心之痛。她留下了近2000万的遗产,但因为走得突然,她并没有立下遗嘱安排好这笔钱。女儿则细数父亲这些年来对母亲的家暴、羞辱,种种荒唐行为已经不配为人夫。最终,法院判决6成给了丈夫朱某,4成给了女儿朱某蕙。而就在去年,富商朱某也去世,在他生前,还手写了一封遗嘱,称:“我身后的一切财产均由黄某(小三)及女儿朱某博继成(遗嘱原文,应为承)”。对婚姻不忠诚不老实也就算了,连女儿原本应得的那一份财产都要卷走全部给小三和私生女?原配妻子的女儿朱某蕙说,这一部分财产,除了有和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有一部分是母亲带来的。如果都落入了别人的口袋,那就是把她的遗产,流入到伤害她的人手中。母亲这一生多有不幸,失去丈夫也就罢了,这份财产,作为女儿,她必须要争。但,令人不敢相信的是,她还没有开始对小三和私生女发起攻击呢,那边两母女就开始先发制人了。她们拿着朱某留下来的遗嘱,要求分得这个家的所有财产,私生女和她母亲一人50%。在遗产分配上,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根据朱某遗嘱意愿,私生女朱某博可以分得遗产的50%。而遗嘱中提到的婚外情人,法院认为,她的行为已经违反公序良俗,法院是不认同的。小三要继承的那一部分,由私生女分60%,朱某蕙分40%。综合下来,私生女朱某博继承朱某遗产的80%,婚生女朱某蕙只继承了20%。如果和小三生的私生子女,享有和原配子女一样的权益,那么这个结婚证到底保障了什么?如果一个人,违反了公序良俗,却依然得不到法律的审判,那么道德的唾骂对他们来说又算得了什么?2023年,江苏苏州,一位女士的丈夫离世,她还沉浸在悲痛之中时,就有一个女人找上门来。女人自称是丈夫的同居女友,更离谱的是,她手上还抱着一个1岁的女孩,那是丈夫的私生女。而这件事的结果竟然是:法院判处私生女可以获得丈夫四分之一的财产。她始终想不通,丈夫背叛自己出轨了,她不仅要承受这样的羞辱和伤痛,还要给钱给他的私生女。而这一切被妻子发现之后,妻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婚外情人返还这40万。但她的诉求却被驳回,因为即使是非婚生子女,她的丈夫也有抚养的义务。重庆一女子,在跟丈夫离婚后才发现丈夫在婚姻续存期间就已出轨,还在外有了一个私生子。我国从1950年开始的第一部《婚姻法》到现在的《民法典》都有规定:法律认为,即使是非婚生子女,也应该有相关权益,要避免因为父母的过错而让他们失去生活的保障,错不在他们身上,他们是无辜的,所以他们享有权益。而需要进一步说明的一点是,他们的继承权只是亲生父亲(母亲)的那一个部分,另外的原配部分和他们没有关系。非婚生子女要继承遗产,也要满足一些条件,比如证明和被继承人的亲子关系,亲子鉴定等等。不管是婚生还是非婚生,都是人,都要保护他们的权益,而且法律还要呼吁社会减少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说到底,人权还是凌驾于婚姻权益之上。好,以上说明了法律出台这个的背景和原因,那么作为我们婚生的原配家庭,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结果,原配和儿女们连夜将死者的尸体火化,根本没有办法鉴定。原配和儿女们,就是用这样的方式,打赢了这场战争,维护了自己的权益。法律规定亲生父母有义务养非婚生子,但法律没有规定可以拿钱养小三。所以夫妻的共同财产一定要提前界定好,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第三者,可以起诉追回的。法律说非婚生子有亲生父母的继承权,那要是他的名下没有财产呢?所以,一定要掌控好家庭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等这些,一旦发现有不利于自己的情况出现,就要及时采取措施。很多时候法律还是会遵从遗嘱人的意愿,如果能提前明确指定好财产的继承人,小三和私生子女钻空子的机会就会小很多。总之,愤怒和哭喊只能发泄一时之气,但学习并掌握好法律知识,却是真正的武器,才是真正能保护自己的东西。对于一个女性来说,丈夫的背叛,财产的掠夺,既让人觉得屈辱,又伤害性极大。但,那些沉着有智慧的人,从来不会自怨自艾,沉溺在悲伤之中,而是拿起武器,不服就干。世俗的一地鸡毛总是让人心力憔悴,但尽快从烂人烂事中抽身出来,是一种生存的智慧。PS. 碎片化时代,坚持原创不易,欢迎在文章结尾给我们点一个【赞】+【在看】,你的支持就是继续创作的动力!
作者简介:桌子,身高1.85米,三观比五官更正,思想比套路更深。来源:桌子的生活观(ID:zzdsh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