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广大居民朋友:
安全无小事,防患于未“燃”。无危则安,无损则全。近年来,我县新能源汽车保有量逐年递增,由之带来的投诉和安全隐患较多。为此,我局从产权归属、用电负荷及安全隐患等几个方面向广大群众作出说明并发出倡议。
一、产权归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7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等规定,小区内除居民不动产登记证记载范围之外的公共设施均为小区业主共有,业主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侵占、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公共绿地、共用设施。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人有权对擅自占用共有部分的行为人进行劝阻、制止,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个人需要在公共停车位或者绿地中安装私有充电桩,由个人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业主委员会征得全体业主意见,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用电负荷及安全隐患
根据《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宅设计标准》等设计规范标准,普通住宅楼单户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为4~6kw,公用同时使用系数在0.5-0.65之间。以普通六层三单元住宅为例,36户总用电负荷在230kw(含公共用电)以内,公用同时使用系数按照0.5计算,该栋楼电缆承载的最大同时用电负荷约为115kw。
近年来,居民家中高功率电器越来越多,如:饮水机、热水器、烧水壶、空气炸锅、电暖气、电吹风等,在用电高峰期时整栋楼用电负荷较大,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慢充用电负荷一般最低为7kw,一般新能源汽车充电往往也在下班之后,也就是用电的高峰期,如果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会导致整栋楼用电负荷超出电缆承受能力,长时间使用会使电缆过载运行,造成电缆绝缘老化、过热,进而引发电气火灾。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电缆属于该栋楼公共设施,维修费用由该栋楼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个人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可能会导致整栋楼业主权益受损。
三、倡议
一是全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重要公共场所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要积极安装电动自行车和新能源汽车集中停放充电设施,为职工提供集中充电场所,缓解居民住宅小区充电压力。
二是广大公职人员和企业职工要从自身做起,率先垂范,特别是党员干部要发挥示范引领的“先锋”作用,带头在公共充电桩充电,带头做到在集中充电场所充电“满电回家”,不长时间和彻夜充电;不将充电器放在车上或被掩盖;不靠近易燃易爆物品充电;不把电瓶带回家,不进电梯轿厢;不私拉电线充电;不在楼梯间、过道内、共用楼道、住房室内停放充电,从根本上解决在家充电导致的用电安全隐患和消防隐患。
三是各小区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要发挥主人翁作用,主动谋划小区新能源汽车和电动自行车公共充电桩安装事宜,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可以委托企业投资建设,降低初装成本;也可以小区业主共同出资建设,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扬“城市主人翁”精神,充分发挥好全员“劝导员”和“宣传员”作用。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人要主动监督身边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堵塞安全通道、“飞线充电”等违规行为,不提倡个人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全县广大居民要树立“小区是我家,安全靠大家”的共建共治理念,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劝导,对于拒不改正的主动向公安、消防等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形成人人都是“监督员”的社会氛围。
让我们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用实际行动去珍惜和维护公共充电设施,杜绝潜藏风险隐患,共同呵护小区安全,共同营造一个便捷、高效、文明的公共充电环境,努力打造文明、和谐、安全、幸福的居住环境。
察布查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宣
2024年12月3日
审核:任 艳
责编:张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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