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举报人于2024年4月29日在当事人购买了“鲁花”5S压榨一级花生油1瓶(1.8升/瓶),标价签上标注的价格为58元/瓶,结账时当事人实际收取了69.9元/瓶,当事人在标价外多收取了举报人11.9元;2024年5月7日同一举报人又到当事人购买了“盛德美”石磨荞麦面1袋(500g/袋),标价签上标注的价格为3.5元/袋,结账时当事人实际收取了7元/袋,当事人在标价外多收取了举报人3.5元,上述两笔交易合计多收取了举报人15.4元。2024年8月6日,本局检查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两个品种商品标价销售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两个品种商品标价签上标注的价格与当事人收银系统的结账价格是一致的。后经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述,因当事人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已将上述案涉商品标价签上的价格进行了调整,但是上述案涉商品在当事人收银结算系统中没有及时调整价格,导致当事人在上述两笔交易中多收取了收举报人15.4元。当事人于2024年4月29日将多收取的案涉“鲁花”5S压榨一级花生油(1.8升/瓶)11.9元款项退还给了举报人,2024年5月7日将案涉“盛德美”石磨荞麦面1袋(500g/袋)作退货处理,退还了举报人购货款7元,故当事人在上述两笔交易中的违法所得为0元。
10月22日,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对江苏雅家乐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区五洲国际精品店罚款金额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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