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三季度全市经济运行持续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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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季度,全市经济运行持续向好、质效齐升,生产总值同比增长5.0%。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增长2.7%,第二产业增加值增长8.2%,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3.6%。全市非公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达58.2%,位居全省第一。
农业发展稳定,畜牧业生产下降。前三季度,全市农林牧渔业总产值200.93亿元,增长2.3%,增加值120.40亿元,增长2.8%。经济作物产量全面增长,蔬菜及食用菌增长4.2%,园林水果增长5.1%,瓜果类增长3.0%,中草药材增长3.3%,茶叶增长9.8%,水产品增长26.6%。主要畜禽出栏持续下降,生猪下降19.1%,牛出栏下降10.2%,羊出栏下降7.3%,家禽下降9.9%。
工业生产稳步增长,高技术制造业增速较快。前三季度,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7.0%,较1—8月加快3.0个百分点。其中,采矿业增加值增长31.7%,制造业增加值增长11.3%,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增加值下降7.1%。从支柱产业看,全市六大支柱及特色工业增加值增长5.0%。其中,清洁能源增加值下降7.4%,富硒食品增长16.1%,纺织服装增长20.0%,新型材料下降3.4%,秦巴医药增长64.3%,装备制造增长15.3%,特色工业增长17.3%。从产品产量看,全市有60.5%的产品产量保持增长。其中,鲜、冷藏肉增长50.3%,化学药品原药增长16.6%,包装饮用水增长15.4%,精制茶增长16.0%,水泥增长2.3%,发电量下降25.5%,商品混凝土下降28.4%,精制食用植物油下降57.6%。高技术制造业快速增长。前三季度,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长33.9%,拉动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4个百分点。其中,医药制造业增长62.7%,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增长36.5%,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增长25.3%,信息化学品制造业增长14.5%。
建筑业产值稳步回升,新签订合同额持续增长。前三季度,全市实现建筑业总产值138.11亿元,增长1.3%,较上半年回升3.1个百分点。建筑业企业签订合同总额395.20亿元,增长4.1%,较上半年加快3.3个百分点。其中,本年新签合同额145.60亿元,增长8.0%,较上半年加快6.7个百分点。
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向好,第二产业投资快速增长。前三季度,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7%。其中,项目投资增长8.5%,房地产开发投资下降6.7%。分产业看,第一产业投资下降13.7%,第二产业投资增长41.5%,第三产业投资下降1.5%。分领域看,工业投资增长41.5%,其中,制造业投资增长32.3%,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投资增长1.1倍;高技术产业投资增长11.8%;社会资本投资增长22.0%;基础设施投资下降7.0%。分投资主体看,民间投资增长24.5%,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下降12.7%。
消费市场活力增强,促消费政策发力显现。前三季度,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6.1%,其中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额增长9.9%。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城镇消费市场零售额增长5.5%,乡村消费市场零售额增长9.9%。按消费类型分,餐饮收入增长8.5%,商品零售收入增长5.7%。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带动相关需求加快释放,限额以上企业(单位)汽车类增长10.1%,拉动限上零售额增速1.7个百分点,其中新能源汽车增长33.4%。基本生活类商品拉动有力,限额以上企业(单位)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增长37.4%,饮料类增长19.2%,烟酒类增长17.8%,粮油、食品类增长8.7%,共同拉动限上零售额增速5.5个百分点。
规上服务业发展良好,十大门类“七升三降”。1—8月,全市222户规上服务业企业实现营业收入42.32亿元,增长2.0%。十大行业门类“七升三降”,其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长1.6%,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增长18.9%,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长5.8%,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增长23.5%。
进出口总额保持增长,出口优势明显。据海关统计,前三季度,全市进出口总额144854万元,增长2.5%。其中:出口143743万元,增长1.9%;进口1111万元,增长2.5倍。
金融市场运行稳健,存贷款余额持续增长。9月末,全市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2421.75亿元,增长8.3%,较年初新增187.84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437.33亿元,增长6.0%,较年初新增90.80亿元,其中:中长期贷款1183.15亿元,增长7.7%,占全部贷款的比重82.3%。
财政收支稳步增加,非税收入增速较快。前三季度,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30.04亿元,增长2.8%。其中:税收收入17.74亿元,下降0.4%(同口径增长0.6%);非税收入12.30亿元,增长7.7%。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18.00亿元,增长3.8%。
经营主体保持稳定,各类企业增速回落。据市场监管部门统计,前三季度,全市新登记各类市场主体18846户,其中新登记各类企业5088户。截至9月末,全市各类市场主体累计达29.20万户,其中各类企业5.91万户,增长4.1%,较1—8月回落1.0个百分点。
总的来看,随着政策效应不断显现,前三季度全市主要经济指标稳步增长,经济运行稳中有进。同时也要看到,制约经济发展不确定不稳定因素较多,经济稳增长压力依然较大。下阶段,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稳增长推进会和市委五届七次全会工作部署,抓好第四季度经济工作,推进各项政策加快落地见效,不断激发市场需求潜力,巩固和增强经济持续向好势头,奋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富硒产业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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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镇坪县富硒产业奖励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5日
镇坪县富硒产业奖励扶持办法
为加快富硒产业发展,全面推动产业振兴,守牢粮食安全底线,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富硒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扶持对象
县域内各类农业经营主体。
二、奖扶内容及标准
(一)富硒粮油类
1.大豆,玉米。发展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大豆亩产达到80公斤以上,玉米亩产达到300公斤以上,每亩奖补300元;纯种大豆或与其它植物套种(中药材、茶叶、果树等),大豆亩产达到150公斤,每亩奖补250元;种植面积达100亩(含)以上,产品取得富硒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每亩再奖补100元。
2.水稻。当年发展稻渔综合种养,水稻亩产达到500公斤以上,每亩奖补600元;当年将旱田改为水田,亩产达到500公斤以上,每亩奖补600元;种植面积达100亩(含)以上,产品取得富硒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每亩再奖补100元。
3.马铃薯。当年繁育脱毒马铃薯原种相对连片100亩(含)以上,亩产达到1500公斤以上,每亩奖补200元;当年种植商品马铃薯相对连片100亩以上,产品取得富硒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每亩再奖补100元。
4.油菜。当年种植油菜(直播除外),亩产达到125公斤以上,每亩奖补200元;产品取得富硒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每亩再奖补100元。
5.撂荒地种粮。当年利用撂荒地种植玉米、马铃薯、大豆等粮食作物,亩产达到相应标准的,每亩再奖补300元。
6.非耕地种粮。对依法利用非耕地发展粮食生产,面积50亩(含)以上,亩产达到相应标准的,每亩再奖补350元。
7.村集体种粮。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耕地(撂荒地和非耕地除外)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亩产达到相应标准的,每亩再奖补350元。
8.社会化服务组织。对开展代育代耕、代种代管、代收代烘100亩以上粮食作物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亩产达到相应标准的,每年给予500元奖补。
9.信贷支持。对规模化(面积大于100亩)发展粮食生产所需的信贷资金,按照贷款年度利息总额的30%予以补助。
(二)富硒养殖类
1.生猪。(1)当年新建标准化生猪圈舍600平方米以上,并配套建设相应粪污处理设施的,每平方米圈舍奖补100元。(2)当年引进原种种猪100头以上,对购买方每头奖补1500元;引进良种二元种猪200头以上(不含自繁自育的二元母猪),对购买方每头奖补1000元;(3)当年新建标准化固态粪污、液态粪污处理设施及畜禽尸体处理设施的,分别按每平方米(或立方米)奖补100元。(4)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每屠宰一头生猪奖补40元。(5)当年养殖出栏生猪300头(含)以上,产品取得富硒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每头生猪再奖补20元。
2.山羊。当年养殖出栏山羊300只(含)以上,产品取得富硒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每只山羊奖补20元。
3.牛。当年养殖出栏牛50头(含)以上,产品取得富硒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每头牛奖补100元。
4.鸡。当年养殖出栏鸡5000羽(含)以上,产品取得富硒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每只鸡奖补5元。
5.渔业。在符合用地条件下,当年新建特色冷水鱼养殖标准化池塘10亩以上,每亩奖补1000元;每投放一尾鱼苗奖补0.3元;当年出售商品鱼5000公斤(含)以上,产品取得富硒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每公斤鱼奖补0.2元。
(三)富硒特色产业
1.魔芋。当年新发展魔芋面积相对连片50亩以上(在原种植地块翻种或补种的除外),亩产达到1000公斤以上,每亩奖补500元;产品取得富硒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每亩再奖补100元。
2.茶叶。当年新建茶叶基地相对连片50亩以上,种植密度不低于3000株/亩,每亩奖补500元;当年低改茶园相对连片100亩以上,改建后密度不低于3000株/亩,每亩奖补300元;当年新建富硒茶叶基地相对连片100亩(含)以上,每亩精制茶产量达到20公斤以上,产品取得富硒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每亩奖补100元。
3.中蜂。当年新发展中蜂100箱(含)以上,每箱(桶)奖补50元;当年销售蜂蜜1000公斤以上,产品取得富硒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每公斤奖补5元。
4.食用菌。当年新发展食用菌10万袋(含)以上,每袋奖补0.5元;产品取得富硒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每袋再奖补0.2元。
5.烤烟。当年新发展烤烟15亩以上,亩均产销烟叶250斤以上,每亩奖补300元。
6.其他类。当年新发展其他药食同源类基地相对连片100亩(含)以上,产品取得富硒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每亩奖补100元。
(四)龙头企业及园区
当年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奖补20万元、10万元、5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县级现代农业园区的,每个园区奖补10万元。
(五)品牌创建
1.当年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的,对每个产品的申报主体奖励20万元;当年获得安康市特色产品认证的,对每个产品的申报主体奖励1万元。
2.当年获得国家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区验收命名的,对每个示范区奖励5万元。
3.当年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对每个产品的申报主体奖励2万元。
4.获得质量体系认证、食品生产许可的,对每个产品的申报主体分别奖励5万元、0.5万元。
5.当年制定并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农业产品标准,对每个产品标准的申报主体奖励0.5万元。
6.当年新研发的富硒产品,对每个产品的研发主体奖励0.5万元;制定富硒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对每个产品的申报主体奖励1万元。
(六)科技创新
1.当年获得农业类国家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当年获得农业类省级科学技术奖、推广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2.当年获得农业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对专利发明者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3.当年获得省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正式命名自育新品种的,对每个品种培育主体奖励5万元。
4.当年认定为高新技术农业企业的,每个奖励5万元;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个奖励1万元;认定为市级科技型农业企业的,每个奖励2万元;
(七)农用机械
当年新购买的农业机械,除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外,按照购置机械发票总金额的30%予以补助。
三、认定办法
(一)富硒粮油类
1.大豆、水稻、玉米、油菜、马铃薯。面积以实地丈量为准;亩产以现场测算为准;富硒认定以采样范围实地丈量面积为准;大豆与其它植物套作按照大豆占地面积进行折算。
2.旱改水。提供改前改后图片印证资料,面积以实地丈量为准,亩产以现场测算为准。
3.非耕地种粮。提供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县林业部门出具的非耕地和非林地印证资料,面积以实地丈量为准,亩产以现场测算为准。
4.村集体种粮。提供依法收回耕地的相关印证资料,面积以实地丈量为准,亩产以现场测算为准。
5.撂荒地种粮。以县农林水利部门撂荒地整治验收结果为准。
6.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代育代耕、代种代管、代收代烘粮食作物的合同、镇村证明等相关印证资料。
7.信贷支持。提供购买农资、土地流转、劳务用工、贷款金额及贷款利息结算等印证资料。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生产投入总额。
(二)畜禽类
1.生猪。圈舍及配套设施以实地丈量为准;良种引进以系谱档案、检验证书和购买发票为准;定点屠宰以检疫证书数量为准;富硒认定在提供抽样范围和检测结果的基础上,以实际养殖出栏头数为准。
2.牛、羊、鸡。在提供抽样范围和检测结果的基础上,以实际养殖出栏头(羽)数为准。
3.渔业。池塘面积以实地丈量为准;鱼苗以提供的购买发票及投放鱼苗现场测算数据为准;富硒认定在提供抽样范围和检测结果的基础上,以实际销售数量为准。
(三)特色产业
1.魔芋。面积以实地丈量为准,亩产以现场测算为准。大田魔芋必须与玉米、高粱等高杆作物套种;魔芋每亩成活2200株以上,以田间测算株数为准。亩株数达不到2200株以上的,按比例折算面积;大田、林下魔芋栽培不规范(不成行、未遮阴、满天星)的、田间管理粗放的不予验收;富硒认定在提供抽样范围和检测结果的基础上,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
2.烤烟。以县烟草公司签订的种植合同及烟叶销售发票为准。
3.茶叶。面积以实地丈量为准,密度以现场测算为准;富硒茶认定在提供抽样范围和检测结果的基础上,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
4.中蜂。当年新发展数量以现场清点数量为准(总蜂箱数量减去年的留存蜂箱数量);富硒认定在提供抽样范围和检测结果的基础上,以实际销售数量为准。
5.食用菌。对符合规格15cm×55cm,且养菌成功的菌筒进行现场清点,以实地清点袋数为准;富硒认定在提供抽样范围和检测结果的基础上,以实际清点袋数为准。
(四)龙头企业和园区
以认定文件为准。
(五)品牌创建
1.地理标志、特色产品、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区以证书及相关批文为准。
2.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体系、食品生产许可以证书为准。
3.企业标准以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
4.新开发富硒产品为当年授权使用产品,产品名称有“富硒”或“硒”字样,产品外包装有硒含量标识。富硒企业或团体标准为当年发布,标准名称有“富硒”或“硒”字样。
(六)科技创新
1.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证书及相关批文为准。
2.科学技术奖、推广奖以表彰奖励文件和证书为准。
3.新品种选育以陕西省品种委员会命名文件为准。
4.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以认定文件为准。
(七)农用机械
必须是纳入陕西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内的机具,以当年购置农业机械的发票为准。
四、验收程序
(一)主体申报。经营主体据实填写富硒产业奖补资金申报表,向当地村委会申报。
(二)联合验收。由镇政府牵头,组织镇村干部、帮联部门联合验收,验收结果在镇村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
(三)抽查复核。由县委农办组织相关部门及各镇,对富硒产业奖补项目进行抽查复核。按抽查复核比例不低于30%,县级复核结果与镇级报送验收结果误差小于5%的,以镇级验收结果为准;县级抽查复核结果与镇级验收结果误差大于5%或误差较大的,由镇级负责重新组织验收。
涉及相关证书、认定文件于当年11月底前报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予以验收。
(四)审核公示。由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负责汇总,报县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资金兑付。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拨付到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依据验收认定结果,将奖扶资金兑付到经营主体一卡通账户。
五、资金保障
富硒产业奖扶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负责统筹各级农业发展资金和财政衔接资金予以保障。
六、责任追究
对新型经营主体在申报中弄虚作假套取奖补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追回奖补资金并纳入不诚信黑名单管理,公开向社会公布。对相关人员在验收、审核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附则
1.本办法由县委农办负责解释。
2.本办法有效期截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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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21条措施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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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进一步用好城市调控自主权
1.取消调减商品住房限制政策。支持各城市因城施策取消住房限购、限售、限价等方面的限制性措施,已取消的要全面落实到位,未取消的要抓紧评估,应调尽调、应取消尽取消。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2.因城施策出台增量政策。鼓励各城市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统筹考虑教育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产业发展的拉动作用,进一步研究出台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增量政策,将商品房去化周期控制在合理区间。
3.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缴存人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和购买保障性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提取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对多子女家庭,有条件的城市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
4.加大人才购房补贴力度。支持各地根据多孩家庭、租赁住房等实际,优化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在购房和转让中的契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方面按照相关政策享受税收优惠。鼓励各地自主制定补贴措施,对个人购房、人才购房、旧房装修和适老化改造等所需物品和材料给予适当补贴。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5.加快落实金融支持政策。加快推动降低存量房贷利率、优化房贷最低首付款比例等金融支持政策落地见效,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6.加大“白名单”项目融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督促指导银行机构进一步优化信贷审批和放款流程,提高效率,加快修复问题项目,促其尽快达到“白名单”标准,切实做到合规项目应进尽进,应贷尽贷。进一步推动“白名单”扩围,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在建已售商品房项目纳入支持范围,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力促房地产企业按期保质交房。
7.鼓励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回迁安置房。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思路,以需定购,积极争取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等资金支持,用好专项债券等资金,鼓励国有企业以合理价格收购房地产企业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或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回迁安置房。鼓励金融机构向城市政府选定的地方国有企业发放保障性住房收购贷款。
三、促进房地产市场交易
8.支持住房“以旧换新”。支持各地积极探索实施商品房“以旧换新”“以小换大”“卖旧买新”,组织房地产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银行机构积极参与联动,优化路径,促进“旧房优先卖、新房优惠买”,实现交易达成。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一定期限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对其出售现住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或减税优惠。对积极参与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信用等级评定方面给予适当加分。
9.积极试行房票安置。在推动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到对被征迁居民进行安置的,优先采用房票安置。被征收人购买存量商品房的,可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
10.大力开展促销、团购活动。鼓励各地持续开展房展会、家装焕新等住房联动促销活动,引导房地产企业、装修装饰公司等线上线下营销让利,降低居民购房成本。结合产业导入,支持科研机构、产业园区等通过团购商品住房方式集中解决职工住房问题。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高校毕业生、引进人才购房团购优惠,降低高校毕业生、引进人才的购房成本。
11.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策的正面宣传解读,积极宣传工作成效,释放正面信息,提振市场信心,营造“止跌回稳”良好舆论氛围。持续做好舆情监测和负面舆情管控,妥善处置不实信息和恶意炒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做好矛盾纠纷化解。
四、严格控制增量供应
12.加强商品住宅用地供应管理。各地要统筹“市场+保障”的住宅用地供应安排,科学编制、及时公开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市县,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同时下大力气盘活存量,直至去化周期降至36个月以下;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在18个月(不含)-36个月之间的市县,按照“盘活多少、供应多少”的原则,根据本年度内盘活的存量商品住宅用地面积(包括竣工和收回)动态确定其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面积上限。
13.严格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持续加强在建项目预售资金全过程监管,进一步规范资金监管流程,推行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使用、审核、划拨“全程网办”,缩短审批时间,坚决杜绝违规挪用预售资金。支持各地优化审批流程、增加拨付节点、创新探索预售资金差异化监管。
五、优化存量供给
14.积极盘活闲置存量房地产用地。各地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依法依规处置各类闲置存量房地产用地。鼓励各地使用专项债资金收购房企闲置存量土地。对已收回收购的闲置存量住宅用地,在符合详细规划的前提下优化规划条件、改善基础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高品质“好房子”。
15.优化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鼓励各地试点“红蓝章”审批制度,实现提前办、容缺办、同步办,进一步缩短业务审批时限。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探索测绘成果汇交和互认机制,优化测绘成果资料提交、利用、共享流程,精简验收流程,减少重复测量和重复收费。各职能部门联合开展人防、消防、规划、建设等工程验收,确保项目及时交付。推进建设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即具备首次登记条件,商品房交付时即具备转移登记条件,实现“验登合一”“交房即交证”。
16.积极探索开展现房销售。鼓励各地积极推进现房销售,探索现房销售支持政策,有条件的市(区)可在土地出让环节规定现房销售条件,开展现房销售试点。
17.抓好质量安全管理。持续加大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切实压实房地产企业主体责任,确保项目“达标交付”。
六、推动高质量发展
18.完善“人房地钱”要素联动机制。统筹考虑人口、住房、土地、金融等多方面因素,按年度编制住房发展计划,科学谋划编制城市“十五五”住房发展规划,推动“人房地钱”有机联动,逐步实现“以需定房”“供需平衡”的良性发展。
19.加快“好房子”建设。以“绿色、低碳、智能、安全”为核心指标,引导激励“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建设。支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立体生态住宅建筑、绿色智能建筑等高品质住宅项目,采用中深层地热能集成应用、建筑太阳能光伏一体化等可再生清洁能源应用,促进节能减排,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人居环境品质。
20.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强化物业行业监管指导,完善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履约,提供质价相符服务,不断提升居民群众服务消费体验感、满意度。创新物业服务管理模式,提高物业服务活动监管信息化水平。
21.建立完善长效机制。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推动建立房屋体检、房屋养老金、房屋保险等相关制度,建立公共建筑、经营性房屋强制体检与居民自住房自愿体检相结合的住房体检制度,积极发展住房保险产品,拓宽维修资金来源,构建全生命周期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今天白天晴天,高温22度,低温9度。较适宜晨练;感冒指数2级;森林火险等级较高;3日多云,4日阴天转多云。(安康市气象台)
内容来源:综合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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