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动提出离职
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来看一则案例
2017年10月小李入职某公司,2022年1月小李填写《辞职申请》《离职面谈表》《员工辞职移交表》,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当日公司审批同意小李离职,小李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离职,公司为小李出具《员工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上写明了个人原因。小李在该份《员工离职证明》签字确认。
后小李说,自己提出离职申请时意识不清楚,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她主张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故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驳回了小李的仲裁请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可知,只有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或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下,用人单位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从未向小李提过解除劳动合同,小李以个人原因向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并亲自签字确认离职,公司按照小李的要求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小李的离职并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无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小李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以“意识模糊”为由,主张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案件事实,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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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综合自:成都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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