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为民办实事项目,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广大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要求及市县抓好群众身边具体实事推进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医疗机构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惠民举措,现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县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互认项目
(一)临床检验(48项)
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具体如下:
1.肾功能(3项):尿素、肌酐、尿酸。
2.肝功能(9项):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γ一谷氨酰基转移酶、碱性磷酸酶、总蛋白、白蛋白、乳酸脱氢酶。
3.血脂(9项):甘油三酯、总胆固醇、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载脂蛋白A1、脂蛋白(a)、载脂蛋白B。
4.血糖(1项)。
5.糖化血红蛋白(1项)。
6.血型定型(3项)(术前、输血前除外):ABO血型正定型、ABO血型反定型、Rh(D)血型鉴定。
7.感染标志物(8项)(指标异常和术前、输血前除外):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乙型肝炎病毒e抗原、乙型肝炎病毒e抗体、乙型肝炎病毒核心抗体、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
8.甲状腺功能(5项):三碘甲状腺原氨酸、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甲状腺素、游离甲状腺素、促甲状腺素。
9.肿瘤标志物(5项)(男):甲胎蛋白、癌胚抗原、糖类抗原CA199、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
肿瘤标志物(5项)(女):甲胎蛋白、癌胚抗原、糖类抗原CA199、糖类抗原CA125、糖类抗原CA153。
10.新冠病毒核酸(1项):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N基因和ORFlab基因)。
(二)放射影像检查(3类)
通过X线、核磁共振成像等技术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必须有胶片或电子影像资料),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具体如下:
1.普通放射线检查(包括CR、DR),胃肠道钡餐除外。
2.CT检查。
3.MRI检查。
三、互认原则
(一)县外医疗机构。全县所有医疗机构对县外三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或检查检验结果具有“HR”互认标识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上述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认可,不再重复检查。
(二)县内医疗机构。县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具备有效性的检查检验结果(详见附表“鄱阳县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和机构清单(2024年版)”标有“鄱阳HR”机构和项目),全县所有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检查检验结果予以认可,不再重复检查。原则上,下级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应当予以认可。
四、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检查检验互认范围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既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的时效性,对疾病的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
(四)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五)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六)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七)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八)患者及其家属要求进一步复查的;
(九)检查检验资料不完整的;
(十)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五、监督举报方式
为将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落在实处,现公布举报电话(0793-6219023)和邮箱(srpyx@126.com),希望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及时客观反映问题线索,共同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附表:鄱阳县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和机构清单(2024年版)
特此公告!
鄱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10日
编辑:马宝红
编审:吴 飞
监制:方智裕 汪林勇
业务联系:1507033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