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和恢复怒江中上游国家级特种鱼类种质资源保护区泸水段怒江流域和天然河流渔业生态环境,确保江河野生鱼类资源的繁衍繁殖,促进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我市江河天然水域实行禁渔期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5年禁渔期时间:1月1日0:00时至5月31日24:00时。三、禁渔对象和内容:在禁渔期规定禁止的范围和时间内,除娱乐性垂钓(3根鱼竿以内)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渔业捕捞作业活动;禁止销售、收购、贩运、储藏野生鱼类,禁止餐馆经营野生鱼类。四、禁止垂钓区域:怒江流域泸水段跃进桥至南坝大桥。禁止垂钓区域内禁止一切捕捞活动包括娱乐性垂钓,其他水域按本通告第三条执行。五、在禁渔区、禁渔期内因资源监测和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需要捕捞天然水域资源的,需取得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核准后方可在指定水域进行作业。六、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强化工作联合机制,严厉打击禁渔期、禁渔区内非法捕捞活动的行为,强化餐馆以及水产品市场等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禁渔期制度的相关规定。凡违反者,由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或者使用《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目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规定的禁用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九、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十、实行禁渔期制度,保护渔业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义务,为确保怒江流域野生鱼类的正常繁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宣传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重要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