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不踩坑丨这份“避坑指南”请查收

文摘   2024-12-01 12:03   黑龙江  


亚冬会进入倒计时,哈尔滨旅游也在逐渐升温,很多外地的小伙伴也开始制定来哈旅游、观赛的出行计划。为了省心省力,跟团旅游成为很多人的选择。在签订旅游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一起看看道外区法院这份旅游合同“避坑指南”。


旅游消费者有哪些权利?


自主选择权

  •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或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知悉真情权

  • 旅游经营者不得虚假宣传旅游信息,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旅游行程安排、价格等真实可靠。


合同转让权

  •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游经营者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公平交易权

  • 旅游经营者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者有哪些义务?


商品、服务的安全保障

  • 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例如旅游大巴不能具有安全隐患、提供的餐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等。


旅游安全的说明警示

  • 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可能会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警示,例如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路线和区域,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等情形。


安全事故的处置救助

  • 突发事故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者遭受人身伤害时,旅游经营者及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当立即采取及时且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对旅游者作出妥善救助与安排。


注意识别霸王条款


在签订旅游合同中,消费者表示有些“固定条款”看上去不合理也不能修改,即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虽不禁止使用,但要仔细识别格式条款中的“霸王条款”,包括旅游经营者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的内容等,比如“游客在旅游途中临时性退团的,旅游费用一律不退”“未达到成团最低人数时,游客同意旅行者采用拼团的方式拼至其他旅行团”等,再如旅游经营者以《告知书》的形式告知旅游者“请注意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如有财物丢失,旅游经营者概不负责”“旅游者已知悉安全注意事项,如发生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等内容。


旅游经营者在订立旅游合同时,对于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应当按照旅游者的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说明,旅游经营者未尽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致使旅游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些条款的,旅游者可以主张该些条款没有订入合同;对于其中“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旅游经营者的责任、加重旅游者责任、限制旅游者的主要权利或者排除旅游者主要权利的条款,旅游者有权请求确认该些条款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旅游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旅游经营者责任、加重旅游者责任等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旅游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记者:王冠

编辑:马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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