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法律意识不强、辨别能力低、易于控制指挥等特点,将“黑手”伸向未成年人群体,教唆指导未成年人犯罪,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近日,蓟州法院审理了一起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被告人李某于2024年5月至6月期间,指使张某(另案处理)寻找未成年人到蓟州区实施盗窃行为,李某负责提供车辆、撬棍等作案工具,张某负责开车接送。其中,2024年5月,张某指使李某一(13岁)、秦某某(14岁)、周某某(12岁)到蓟州区某镇,通过撬门的方式进入“xx渔具店”“xx副食店”“xx 副食百货商店”盗窃现金、香烟、鱼竿若干。2024年6月,指使李某一、秦某某到蓟州区某镇,通过撬门的方式进入“xx烟酒店”,因被他人发现未盗窃成功;于2024年6月,指使李某一、秦某某到蓟州区某村,使用撬门的方式进入“xx副食商店”盗窃香烟若干。盗窃金额共计价值人民币 29000余元。
蓟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名未成年人因未到刑事责任年龄已另行处理。
我国《刑法》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都尚未成熟,认知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有限,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监管,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谨慎交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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