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千年前,大儒周敦颐作为司法官员长期奋斗在司法工作第一线,他不计利害得失,坚持依法断罪,守正担当,在一次次洗清冤屈、恩泽百姓的司法实践里,勾勒出了自己精彩的职业生涯,也为后世留下了珍贵的濂溪司法精神这一法律文化瑰宝。
周敦颐像。资料图片
周敦颐(1017年-1073年),字茂叔,号濂溪,世称濂溪先生,北宋时道州营道县(今湖南道县)人。周氏学识渊博,著有《太极图说》《通书》,“推明阴阳五行之理,命于天而性于人者,瞭若指掌”(《宋史·道学列传》),被后世推为宋朝儒家理学思想的开山鼻祖。不过,与其高深艰涩的哲学著作相比,清新隽永的文字《爱莲说》在后世读者中无疑享有更高的知名度。“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的君子人格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成为中华民族重要的精神食粮。
然而,为多数人所不了解的是,周敦颐不仅是学通天人的一代大儒和品行高洁的仁人志士,还是一位拥有丰富司法经验的优秀官员,其以洗冤泽物为己任的司法人生在历史上同样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尽管在年少时就表现出高远的志向和非凡的才华,周敦颐却没有参加科举考试,而是选择了荫补入官的途径。景祐三年(1036年),二十岁的周敦颐受舅舅龙图阁直学士郑向的荫庇,被朝廷授予将作监主簿,并在四年后实际担任了洪州分宁(今江西修水)主簿一职。
主簿为中国帝制时代县级政权的佐官之一,品级虽低,作用却不可小视。据朱熹《建宁府建阳县主簿厅记》:
县之属有主簿,秩从九品,县一人,掌县之簿书,凡户租之版、出内之会、符檄之委、狱讼之成,皆总而治之,勾检其事之稽违与其财用之亡失,以赞令治,盖主簿之为职如此。(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第252册,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年,第46页)
可见,宋代的县主簿职掌主要集中在文书档案的制作和管理,由此决定,在司法审判方面,主簿成为县令不可或缺的助手。
据史传记载,当时分宁县有一桩陈年旧案久拖不决,历任官佐都很头疼,周敦颐到任后,“一讯立辨”,在很短的时间内便查清了案件原委并作出了妥当的处置。当地民众惊佩不已,交口赞叹道:“老吏不如也!”(《宋史·道学列传》)周敦颐究竟运用了何种手段得以迅速结案,史文不详,我们亦不好揣测。但可以肯定的是,在公正高效地破解疑难案件的过程中,周敦颐卓越的司法才干得以初步展现,也为他迅速赢得了能吏之名。不久,为应对南安军(今江西省大余县)的司法冤滥,转运使推荐周敦颐到那里任司理参军。
司理参军,由唐代的州马步使演变而来,始设于北宋太平兴国四年(979年),掌讼狱勘鞫公事,主持司理院,而且,“司理例以狱事为重,不兼他职”。(龚延明编著《宋代官制辞典》,中华书局,1997年,第547页)可见,与主簿不同,司理参军属于专职司法官员。不仅如此,由宋朝的鞫谳分司制度决定,司理参军实掌握着所在辖区刑狱案件的生杀大权,是以有“理掾者,千里之司命也”(《全宋文》第298册,第94页)的说法,可见责任之重大。
正是意识到重任在肩,周敦颐在南安司理参军任上勇于担当,坚持严格依法断案,甚至不惜得罪上司。一名囚犯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转运使王逵却一心想要从重定罪,由此反映出其一贯的酷吏作风,对此,南安军上下无人敢于站出来公开表示反对。宋朝的转运使属于监司序列,“总一路利权以归上,兼纠察官吏以临郡”(《宋代官制辞典》,第481页),位高权重,而且王逵于周敦颐有举荐之恩,算是周敦颐的伯乐。于公于私,周敦颐似乎都应当顺从王逵的意见。然而,在周敦颐看来,人命关天,岂能唯上?又岂能徇私?他始终坚持该囚犯不该判死刑,并同王逵据理力争,在劝阻无望的情况下,便激愤地将自己的委任状掷在地上,毫不犹豫地表态:“如此尚可仕乎!杀人以媚人,吾不为也!”(《宋史·道学列传》)看到周敦颐立场如此坚定,王逵意识到了自己的偏颇,该囚犯终于得以免死。经此一事,王逵对周敦颐更加钦敬,后来又再次向朝廷推荐周敦颐。
周敦颐为囚争命的事迹是宋儒“为生民立命”的入世理想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也展现出一代大儒学以致用、知行合一的人生底色。难怪后人感叹:“醇儒吏治如此,非空虚无用也。”(康基田《晋乘搜略》卷21)
此后几年,周敦颐先后担任桂阳令、南昌令、合州(今重庆合川)判官、虔州(今江西赣州)通判、永州通判等职,宦迹遍布湘、蜀、赣等地,所到之处均有卓越政绩。知南昌之初,当地百姓奔走相告:“新知县是在分宁平反冤狱的好官,我辈现在有处告状了。”与此同时,那些富家巨室、奸吏恶少,慑于新知县的清正之名,都循规蹈矩,不敢为非作歹。任合州判官时,周敦颐仍然保持严格勤勉的工作作风,“事不经手,吏不敢决。虽下之,民不肯从”。(《宋史·道学列传》)
熙宁初年,在朝廷重臣赵抃和吕公著的推举下,周敦颐被朝廷任命为广南东路转运判官。赵抃是周敦颐的旧上司,对周也算知根知底。吕公著同周敦颐本无私交,只是出于单方面的钦慕,便不遗余力地推举周敦颐,他在保荐状中写道:“臣伏见尚书虞部员外郎、通判永州军事周惇颐,操行清修,才术通敏,凡所临莅,皆有治声。臣今保举,堪充刑狱钱谷繁难任使。如蒙朝廷擢用,后犯正入已赃,臣甘当同罪。”(梁绍辉、徐荪铭等校点《周敦颐集》,岳麓书社,2007年,第140页)可见吕公著对周敦颐才干操守的笃定,从中亦可窥见当时官场生态之一斑。
两年后,周敦颐又升任广南东路提点刑狱。有宋一代,朝廷为加强对地方政府的权力控制,在州、府之上又设立路,作为监察辖区(后转化为一级行政区划)。一路通常辖制若干府、州、军,如广南东路辖一府十四州,大致对应今广东省的范围。提点刑狱全称提点刑狱公事,简称提刑,始置于北宋淳化二年(991年),是路级的司法监察长官。具体来说,提刑掌一路刑狱公事,察所部疑难不决案件、所系囚犯案牍覆审,每旬将本路所关押囚犯因由、审讯情状申报,如判决有不符事实者,移牒复勘。(《宋代官制辞典》,第485页)宋法把提点刑狱定位为一路的司法监察长官,“详刑之寄,一道民命关焉。”(《全宋文》第350册,第140页)由此,提点刑狱亦成为宋代官员磨炼和养成吏才的重要岗位,王安石、辛弃疾、杨万里、宋慈、文天祥等名臣皆曾任提点刑狱。周敦颐作为广南东路提点刑狱,意味着他要对广南东路的刑案审理负全面的责任。
位于湖南省衡阳市西湖公园内的周敦颐雕像。资料图片
两宋时期,位于岭南地区的广南东路尚未得到充分地开发,仍属蛮荒之地,贬谪官员多流放于该处,以致中朝人士视为畏途。直到南宋绍熙年间,中书门下省仍向皇帝进言:“四川、二广,其地险远,遇监司阙官,士大夫资望稍高者皆不愿就,无以深慰远民之意。乞今后于寺监丞内选差。”(《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五》)又,由监司的性质所决定,提刑巡按所部州县是其履职的重要方式。当时制度规定,转运、提点刑狱“岁以所部州县,量地远近,更互分定,岁终巡遍”。(《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五》)即每年要在本路范围内巡行一遍,由此难免舟车劳顿、往来奔忙。考虑某些地方气候、地理条件比较恶劣,制度方面也有相对灵活的规定,如景德四年(1007年)九月,朝廷发布诏令,广南路提点刑狱官“许乘传按部,若炎瘴之地,盛夏许移牒点检,至秋乃出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66)可见,周敦颐所担任的广南东路提点刑狱,绝非一般官员所能够胜任愉快的优缺。
周敦颐任职广南提刑时,治所设在韶州(今广东韶关),其间赴潮州、惠州、春州、端州等地巡查案件,平反冤滥。他“不惮出入之勤、瘴毒之侵,虽荒崖绝岛、人迹所不至处,皆缓视徐按,务以洗冤泽物为己任”。(陈克明点校《周敦颐集》,中华书局,1990年,第86页)在异常艰苦的工作环境中,周敦颐始终保持着内心的坚定和从容,谨慎细致地对待每一件案件的复核,充分展现了一位司法官员的使命担当,也将大宋王朝“马背上的法庭”的制度设计演绎得淋漓尽致。在周敦颐的积极努力下,广南东路的司法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得罪者自以不冤”。
在后学看来,周敦颐的司法业绩是建立在其精深的理学素养之上的,正如张栻所言:“凡先生之所施设,皆其学之所推,非苟然也。”(《全宋文》第255册,第380页)这层意思,蔡杭揭示得最为充分:
夫明刑以弼五教,至政以教祗德,自古圣人轻重毫发,必致其谨者。是故阳舒阴惨,仁柔义刚,以辅教化之不及,而好生之心,流行不息,同胞同体,视之如伤,于以全人性之天,则于无极、太极之本体,亦岂有间哉!夫子辩分宁不决之狱,争南安非辜之囚,所至务以洗冤泽物为己任。至于祥刑广东,则仁流益远矣。(《全宋文》第335册,第106页)
周敦颐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其作为刑官的事迹载入史册,受到后人的世代纪念。人们在周敦颐的家乡及其生活工作过的地方建立祠堂,以时祭祀,以致出现“元公之祠遍天下”的景象。仅在韶州一地,南宋时就在此建有多处周敦颐专祠。乾道六年(1170年),知州周舜元仰怀先贤,在州学内建濂溪先生祠,并以二程配祀。淳熙九年(1182年),祠堂得到维修扩大,“为屋三楹,像设俨然,列坐有序”,朱熹特意撰《韶州州学濂溪先生祠记》。淳熙二年(1175年),在广南东路提点刑狱詹仪之的主持下,在曲江郡城之内、唐相张九龄祠的东面绘像立祠,著名学者张栻为作祠记。又,淳熙十六年(1189年),陆世良出任广南东路提点刑狱,于刑狱使司治所西侧,在旧有的会稽楼大堂三间的基础上修补装饰,建成“濂溪之堂”,并命邹补之作《广东宪台先生祠记》以记之。淳祐年间,提刑杨大异改祠于浈江之滨的相江书院。宝祐二年(1254年),周敦颐的七世孙周梅叟为广南东路提点刑狱,于治所之西,重建广东宪司(濂溪)先生祠,命蔡杭撰《广东宪司周濂溪先生祠记》纪之。
周敦颐故居(位于湖南省道县清塘镇楼田村)。资料图片
为何要为作为官员而不是学者的周敦颐建立专祠?对此,提点刑狱詹仪之在给张栻的信中解释道:“我有幸出任提刑官一职,总担心不能够胜任,到任伊始就查阅旧档,得知熙宁年间周濂溪先生也曾担任这一官职,今天厅壁上的题名还在。我虽不才,敢不效仿先生吗?”陆世良的说法是:“我虽能力有限,但很幸运在百二十年后继承先生的职事,如果能把先生的遗迹保存记录下来,那还有什么不能效法的呢?”在两位后继者心目中,周敦颐无疑是他们学习效法的楷模。而在蔡杭看来,祠堂的建立关系到广南十四州百姓的身家性命:
为部使者旦而瞻是祠,退阅未决之狱,必思夫子之以刚得中、以动而明,敢不敬?夕而瞻是祠,退决非辜之囚,必思夫子之中正明达、烛及微暧,敢不敬?朔望瞻是祠,退而心行乎一路之间,必思夫子不惮出入之勤,虽荒崖绝岛,而念虑不可不到也,敢不敬?祠在是则敬在是,敬在是则十四州之民命在是也。(《全宋文》第335册,第107页)
如此说来,濂溪祠堂不仅是追思凭吊先贤的文化场所,其精神激励功能又使其成为中国古代政法教育的平台。
有宋一代,濂溪司法精神备受士林推崇。杨万里听闻友人赵山父即将出任广东提刑,难抑心中的激动之情,挥笔写下“宪台师表光且耿,濂溪留下濂溪井”(《杨万里集笺校》卷37)的诗句,以周敦颐的事迹来勉励对方。文天祥则在写给赣县县令的书信中特意点出“濂溪为小官,不肯杀人以奉其上”(《全宋文》第358册,第362页),以强调司法工作的严肃性。至于林希逸在给陈提刑的信中写道:“传止斋涵古茹今之学,推濂溪洗冤泽物之心。”(《全宋文》第335册,第274页)文天祥也在回广东曹提刑的信中写道:“荒崖绝岛,行濂溪流物之心。”(《全宋文》第358册,第387页)则是在官场的例行客套之中蕴含了无限期许之意。
宋朝之后,周敦颐的司法形象未因朝代更迭和岁月变迁而褪色,反倒越发熠熠生辉。元初的王义山在仕宦生涯中不仅以周敦颐自况,“冒居周濂溪,争狱事之职”(李修生主编《全元文》第3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79页),而且以周敦颐的思想言行鼓励同僚:“先生公而生明,以洗冤泽物为己任。又尝持濂溪之宪节矣,濂溪不云乎利用狱以动而明也,敢以为一路贺。”(《全元文》第3册,第89页)另一位地方官梁朝列,“及提刑狱于两广、四川,虽在炎荒僻远,莫不缓视徐按,以洗冤泽物为己任”。(《全元文》第28册,第36页)其任职之地与周敦颐多有重合,而其实际表现与周敦颐如出一辙,反映出的是后来者对先贤的有意模仿。
文献显示,周敦颐作为刑官典范的影响力至少持续到清朝。顺治年间,洪琮出任广东韶州府推官,到任之日即对人讲:“此濂溪先生提刑旧地也。”为此,他大书“洗冤泽物”四字榜于中堂,并且“为政精密严恕,一以周子为师”。(钱仪吉纂《碑传集》卷80)甚至到了晚清,湖南平江人李元度获任贵州按察使,仍念念不忘效法乡贤周敦颐,写下了“洗冤泽物濂溪叟,一瓣乡贤志未灰”的诗句。(李元度《天岳山馆文钞·诗存》(二),岳麓书社,2009年,第1003页)
综上所述,身为刑官的周敦颐不仅以其博学力行造福于当世,书写出精彩的人生华章,并且以其为囚争命、洗冤泽物的光辉形象,为世人树立起高山仰止的刑官典范,对宋朝及其后的司法官员群体产生了深远而积极的影响,由此形成一道特别的司法文化景观。濂溪司法事迹中蕴涵着的守正有为、祗敬祥刑、为生民立命的精神具有超越时空的文化影响力和穿透力,是古人留给我们的宝贵的法律文化遗产,值得我们深入发掘和弘扬。
【本文获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 N2214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