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部披露!多起涉境外间谍案件→
时事
2024-12-18 14:56
北京
钟某,原系我某涉密单位下属企业聘用人员,后离职自主创业。因创办公司出现商业纠纷,钟某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冻结。为缓解经济压力,钟某登录某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官网投靠,谎称自己是涉密单位领导,希望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合作。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随即与钟某建立联系,钟某向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提供了其原先参与的某涉密项目情况。国家安全机关经缜密侦查,获取了钟某违法活动证据,在其准备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接头前依法将其抓获,及时消除隐患。戚某,原系某涉密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戚某利用参与单位涉密项目之机,通过拷贝、拍摄等方式私自留存了大量涉密资料。此后,戚某因个人理财失误造成巨额亏损,萌生出卖情报换取金钱的想法。戚某登录某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官网投靠,甚至将单位涉密资料原件带回家中拍摄传递。经鉴定,戚某所持资料中包含多份秘密级国家秘密。最终,戚某因犯有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无业人员宋某,因经济困难,萌生出投敌换钱的想法。为提升“自身价值”,宋某在实施投靠前,专门通过网络搜索下载了某科研单位公开信息,并将其分类整理,准备在投靠成功后使用。随后,宋某登录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官网投靠,谎称自己是科研工作者,手中有重要科研技术资料,希望与其合作。国家安全机关及时制止了宋某主动投靠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行为。宋某准备的资料虽不涉及国家秘密,但其主动投靠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宋某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规定,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属于间谍行为。个人实施间谍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单处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单处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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