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株洲,林先生和言女士夫妻二人,出于某种“经济利益”的考虑,竟然决定上演一出“假离婚”的戏码。他们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理由是林先生对婚姻不忠,有了外遇。
这一“离”,言女士分得了大部分的财产,总共1370万的财产分割中,言女士拿走了1240万,林先生分得130万。
离婚后,林先生追回了一笔800万的债款。
这时,言女士想着和林先生复婚,却意外发现林先生之前说的出轨竟然是真的!更让她震惊的是,两人还没离婚时,林先生就已经和别的女人生了个孩子,还给了别人不少钱。
言女士气坏了,和林先生复婚的事儿也黄了。
言女士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得那800万夫妻共同债权的80%。
最终法院判了。你说这林先生,是不是聪明过头,结果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啊?离婚后追回800万债权的共同财产,两人怎么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而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言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经分析,案外人罗某向林某偿还的800万元债权,为当事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言某请求分割该债权,一审法院应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考虑到孩子由言某抚养,双方已分割的共同财产的价值,以及林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林某应支付言某共同债权分割款280万元。
言某不服此判决,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言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自己的一审诉讼请求,即分得未分割的夫妻共同债权800万元的80%。
言某认为,一审将双方已分割的财产合并一起分割,违反不告不理和意思自治原则;即使重新分割亦应当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一审分割比例显失公平。
林某则辩称,言某分得的共同财产远多余于林某,一审判决正确。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原判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分割主要针对未分配财产,要考虑双方离婚过错、是否隐瞒财产、双方生活是否困难等。
本案中,双方离婚是已经对财产进行了分割。
言某在二审中关于离婚时已知悉该笔债权的自述,能够认定言某离婚时知道诉争财产。结合离婚协议条款“其他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以及除诉争财产之外的财产价值,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就案涉财产进行分割。
最后,一审结合双方离婚时的原因、过错情况、已分割财产价值、本案诉争财产价值,将本案诉争财产适当分给言某部分,且林某并无异议,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言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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