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42元罚1万元!销售过期药零容忍

文摘   2024-11-25 13:27   新疆  

塔城地区融媒体中心讯(记者张国辉 通讯员杜志锋报道近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乌苏市某大药房销售的由上海金不换兰考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甲氧氯普胺片,剩余3瓶,已超过有效期,货值金额为42元,且该药店无法提供销售记录、销售凭证和处方签。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械化监督管理室一级科员孙紫玮说:“依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已构成在药品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仍然进行销售,且销售的药品未建立销售记录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处罚:警告并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劣药甲氧氯普胺片3瓶(100片),处1万元罚款。

“销售过期药品,后果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过期药品被明确列为劣药。因此,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实质上就是销售劣药的行为。”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室主任王林说。

据介绍,销售过期药品的处罚标准,根据相关条例,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将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将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将按一万元计算。

如果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还有可能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王林说:“本次案例中,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仍在销售,与其他合格药品混放在一起,当事人未按药品管理制度要求执行,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反映出当事人对药品质量管理不当,”

执法人员就如何科学管理药品、避免过期的问题,向经营者提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改善:‌建立药品有效期数据库‌、‌制定提前预警机制‌、‌加强药品效期的管理‌。此外,‌及时处理近效期药品,一旦药品超过有效期,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封存,确保在售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来源:塔城地区融媒体中心

编辑:张昕

审核:徐梦莉

终审: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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