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次法院连发两则执行悬赏公告!

民生   2024-11-12 19:33   河北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张俊坡与魏旭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魏旭兵,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德仁新儒苑9号楼4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132801197503021018。

执行案号:冀1002执恢415号

执行依据:(2021)冀1002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

未履行标的:150000元

悬赏期限:悬赏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时止。

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或部分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10%支付悬赏金。

本院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316-2129912(王法官)

邮寄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22号

特此公告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注意事项:

一、严禁举报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二、多名举报人就同一线索举报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且举报信息真实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三、举报人可采取电话、邮寄等方式,或直接前往廊坊市安次区法院执行局进行举报。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信息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向廊坊市安次区法院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被执行人消费和经营行为。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张晓亮与魏旭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魏旭兵,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德仁新儒苑9号楼4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132801197503021018。

执行案号:冀1002执恢416号

执行依据:(2021)冀1002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

未履行标的:2440000元

悬赏期限:悬赏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时止。

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或部分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10%支付悬赏金。

本院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316-2129912(王法官)

邮寄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22号

特此公告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注意事项:

一、严禁举报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二、多名举报人就同一线索举报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且举报信息真实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三、举报人可采取电话、邮寄等方式,或直接前往廊坊市安次区法院执行局进行举报。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信息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向廊坊市安次区法院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被执行人消费和经营行为。
来源: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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