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四川市场监管系统全力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在销售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成效显著。日前,省市场监管局发布5起典型案例。
成都市郫都区某摩托车维修部非法在电动自行车上搭篷案
经查,8月15日,当事人购进电动自行车雨篷100套,并加装到12辆电动自行车上,其行为违反《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10月28日,郫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会东县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8月30日,当事人购进5辆配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并销售,其鞍座长度分别为600和650毫米,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其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9月30日,会东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江安县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8月10日,当事人购进2辆雅迪电动车并销售,其配备的5块铅酸电池电压总计60V,该电池品牌、型号、蓄电池容量与该车辆产品合格证上的标识均不一致,且与《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对额定电压的要求不符,其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9月11日,江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雅安市雨城区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8月5日,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电动车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的1辆雅迪电动自行车车鞍座长度为550毫米,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其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8月14日,雨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大英县某摩托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动自行车案
7月,当事人购进绿佳牌电动自行车1辆销售,并擅自拆除该车蓄电池安装槽内的两个梯形柱状体,以便放置更大容量的蓄电池,导致该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其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10月17日,大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