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
广饶县公安局大王分局
查处一起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案件
1月14日
大王分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
刘某在自己经营的超市门口
摆摊售卖烟花爆竹
经查
刘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
从外地购买一批烟花爆竹
拉到自己的超市非法储存
并在超市门口摆摊进行销售
经询问,刘某对其非法储存、销售危险物质
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给予刘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未经审批或许可
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
属于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
还可能会构成犯罪
安全无小事
警钟应长鸣
广饶公安提醒
希望广大市民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不要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
不要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
发现违法线索请及时举报
普法时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来源: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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