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医保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和参保政策
(一)合理确定筹资标准。2024年,在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补助力度的基础上,适当降低个人缴费增幅,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较上年增加30元和2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670元、个人缴费标准400元。
(二)持续优化参保政策。进一步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常住我省不具备办理居住证条件的省外户籍人员可凭身份证参保。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
(三)规范统一集中征缴期时限。全省集中征缴期从9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有延期,以具体通知为准。
二、持续完善医疗保障待遇政策
(四)提升普通门诊保障水平。在巩固住院待遇水平基础上,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升基本医保门诊保障水平。可将居民医保年度新增筹资的一定比例用于加强门诊保障,并继续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群众基层就医。
(五)建立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自2025年起,对断保人员再参保的,可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连续参保缴费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可适当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当年医保基金零报销的参保人员,次年可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原则上每次提高限额均不低于1000元,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
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集中征缴期参保缴费或未连续参保人员,设置参保缴费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原则上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缴费参照当年参保个人缴费标准。
(六)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保障。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继续做好普通门诊、高血压和糖尿病门诊用药、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保障工作,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三、持续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
(七)确保分类资助参保政策落实到位。按规定落实好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工作,确保两类人员参保率不低于99%。
(八)确保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落实到位。常态化开展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重点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监测,精准排查返贫致贫风险。进一步强化信息共享,及时推送风险信息,并将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核查认定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救助范围,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强化部门间工作协同,联动实施综合帮扶,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化解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四、高效协同推动制度政策落实
(九)参保宣传全覆盖。各市县医保局要会同医保经办机构、税务等单位,深入开展以“人人参保有‘医’靠 家家健康享平安”为主题的集中参保宣传月活动,突出重点人群、重点政策、重点场所,提高宣传效果,积极正面回应参保群众对缴费标准、待遇享受等问题的关切。要加强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工会、妇联等部门的联系,邀请相关代表参加启动仪式,强化共建共享共治格局。尤其要主动延伸参保工作触角,积极做好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学生参保宣传工作。
(十)上下联动抓落实。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紧密配合,健全机制、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细。要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要求,打通服务堵点、难点、节点,力争实现高效办、集成办、便捷办。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压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经费保障,充分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各市县医保行政、医保经办及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全民参保集中“宣传月”活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稳妥应对风险舆情,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全民参保集中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