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
充电收费行为的提醒函
家里有电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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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小区物业单位:
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4〕1100号)等规定,现就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事项提醒如下:
一、尽快调整计费模式。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全市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尽快将充电计费模式调整为按实际充电量计量,并以“元/千瓦时”为计费单位。
二、严格执行电价政策。各类供电主体为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供电,无论采用何种供电方式,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三、合理制定服务费标准。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委托的物业等与经营者协调确定,协商时应充分考虑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确定公允的服务费标准。
四、落实充电价费分离。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包含充电电费和服务费,两个费用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向用户收取充电费用时,除电费和服务费外,不得自立其他收费项目向用户收取费用。
五、规范收费公示行为。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做好收费公示,并通过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用户公示充电电价、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单次充电结束后,应当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及时发送充电时长、充电电量、充电单价、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金额等信息,确保收费结算清晰透明。
自本提醒函发出之日起,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后仍然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社会各界可以拨打12345、12315,就相关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
转发扩散
来源:苏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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