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民商判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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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能否对变更之前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应当具体分析变更的时间节点,并结合案件情况综合判断变更之前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属于①“实际控制人”或者②“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如申请执行人不能证明变更之前的法定代表人属于此两类人群,则无法要求法院对变更之前的法定代表人亦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驳回申诉人青岛拜登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
审 判 长 刘慧卓
审 判 员 薛贵忠
审 判 员 熊劲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张丽洁
书 记 员 陈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