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
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发布通知
加强和规范
大连市新建居住项目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配建
大连市新建居住项目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配建
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4]59号)和大连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专班的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加强和规范新建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管理,考虑居民需求、电动自行车发展趋势等因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所述电动自行车为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本意见适用于大连市范围内新建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1.新建居住项目应于地上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配套设施,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半地下及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建筑物架空层和人防工程内。
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位置应符合消防、供电等安全管理要求,方便存取、规范充电、便于管理维护,按照方便群众集中与疏散原则设置,就近设置在项目内公共用地的合理位置或出入口附近,并满足防火、消防救援、日照、视觉卫生等要求。
3.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禁止与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学校教学楼及其宿舍,医院病房楼、门诊楼以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等贴邻设置,且其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的规定。
4.新建居住项目配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其相关设计应符合相关的国家、省、市现行规范、标准要求。
1.新建居住项目应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位,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电动自行车位设置数量不应低于5个/百户;旅顺口区、金普新区、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电动自行车位设置数量不应低于10个/百户;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动自行车位设置数量不应低于15个/百户。
2.新建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的充电装置(充电插座)数量不应低于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的50%。
3.电动自行车停放面积不应低于1.6平方米/辆。
4.商业区、地铁站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在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考虑集中停放,因地制宜解决电动自行车停放需求。
1.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其配套设施设置的管理,实行对规划条件、规划许可、规划竣工核实等环节的全流程管控,与新建居住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确保配建标准实施到位。
2.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纳入规划竣工联合验收。
3.行业主管部门要牵头指导督促物业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防范及管理,保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其配套设施的安全使用。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试行,由大连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