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钦州市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的告知书

文摘   2024-11-05 22:32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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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的告知书

全市各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销售领域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要求,现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装配充电器不符合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的电动自行车、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GB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

二、严格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2024年10月31日前,不符合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装配充电器不符合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的电动自行车、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GB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认证机构将暂停其强制性认证证书。暂停期内完成认证变更的,恢复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期满仍不能完成认证变更的,撤销认证证书。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三、严禁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行为。如拼装电动自行车;拼装、改装或者更换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拆除或者改换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改变电动自行车铭牌、电动机编码、整车编码等;违反规定加装车棚、雨棚、车厢等装置,影响交通安全。

四、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其他标识等信息,并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安全头盔等产品。

(一)检查合格证。在售车型的合格证中需标注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只标注GB17761-2018一个标准的车型不得售卖!

(二)检查充电方式。先确认合格证与车辆的匹配性,接着再检查充电方式和充电接口类型,分清一齿两柱是铅酸、一齿四柱是锂电。根据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第1 号修改单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充电方式为“车载式”的车型不得售卖!

(三)检查短路保护装置。小包车型检查空气开关、简易车型检查保险管,核对短路保护装置、实物电流值与电气原理图标识电流值的一致性,核对保险管实物电流值与电气原理图中标称电流值的一致性。

(四)检查控制器。核对生产厂家、电压、型号等信息,是否与产品合格证上的信息一致。

(五)检查锂电池。11月1日起,在售锂电车型的锂电池,需满足GB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查电池标识上的执行标准和标称电压。检查标准是:新国标的锂电池仅适用于最大输出电压不超过60V的电动自行车。

五、履行好售后服务。如实告知消费者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适用的国家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使用说明等内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售后“三包”责任,及时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经营单位要按照《告知书》要求,及时进行自查自纠、举一反三,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广大消费者如发现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对有上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钦州市市场监管局将依法予以查处。

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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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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