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行动的通告

政务   2025-01-04 21:15   广西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决策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不得实施其他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按职责责令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或存在其他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自接到《限期改正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自行改正或治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等违法行为,恢复原土地耕种条件。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等违法用地行为逾期不改正、不治理的或拒绝纠正的,将立案查处,依法作出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依法向钦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或存在其他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二十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包括:清除地面上附着物,复垦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处以罚款。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罚款额为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违法占用耕地破坏种植条件或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单位和个人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一般耕地10亩以上,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粮食生产相关补贴;对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四、对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抗拒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支持、参与、包庇、纵容、串通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的国家公职人员、农村干部,追究相关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设立举报箱和公布举报电话,受理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违法行为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举报电话:区自然资源局0777-2861889;区农业农村局0777-2895877;区综合行政执法局0777-3685903。

特此通告。

                              2024年12月30日

钦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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