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河北集电隆化独立储能电站项目EPC总承包招标,该项目位于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项目规模300MW/1200MWh,在主变低压侧下配套建设300MW*4h储能系统,采用60套5套5.04MWh储能电池单元及配套电池管理系统。储能系统通过12回路35kV集电线路接入新建220kV升压站。
招标原文如下:
河北集电隆化独立储能电站项目EPC总承包工程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河北集电隆化独立储能电站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已在隆化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完成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备案编号:隆数政投资备[2024]59号,项目业主为隆化县集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隆化县集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该项目地勘、测绘、初步设计已完成,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EPC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河北集电隆化独立储能电站项目
2.2建设地点: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2.3项目概况:本工程在主变低压侧下配套建设300MW*4h储能系统,采用60套5套5.04MWh储能电池单元及配套电池管理系统,储能PCS升压变单元组成,以储能变流器认证报告中功率为准),同一集成商项目配置方案只可采用单一型号功率模块,且满足冀北电网并网验收要求。储能系统通过12回路35kV集电线路接入新建220kV升压站,220kV升压站设置2台通过1回双分裂220kV送出线路接入对侧220kV侧。配套建设220kV配电装置及配套设备、站用电系统、综合楼、配电楼、消防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等设施。各建、构筑物之间布置间距满足防火规程要求,建筑物之间设有道路,满足消防和运行要求。整个厂区四周采用围墙进行隔离防护,并设置1座人员及车辆进出通道,1座消防专用通道。整个场地占地面积81.35亩。
2.4工程质量要求:合格,满足国家和行业颁布的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及发包人要求。
2.5招标范围:
EPC总承包的范围为EPC总承包的全部工程(含临时及正式送出线路及对侧站改造)。
2.5.1设计:储能电站本体施工图设计(不含储能电站本体勘察、测绘)、送出线路及对侧站改造施工图设计(不含送出线路勘察、测绘)、施工图报审和竣工图编制
2.5.2采购:所有设备物资的采购、运输、卸车、二次倒运、清洁、验收、保管、检验检测等;
及工程相关的各方外部协调等;
包括但不限于:送出线路塔基征(租)地工作及林木砍伐手续办理;穿(跨)越电力线路、通信线路、公路、高速、铁路、林区、河道等手续办理、四证办理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定值计算、建模、并网质检、涉网试验、储能电站满足并网的检测、并网流程的发起、跑办和协调等)、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办理,并最终通过电网公司及项目单位组织的各类验收,按标准投产移交等全阶段内容,并承担全部费用。
缺陷责任期的相关服务(包含所有备品备件、专用工具采购供应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整编并完成交付),并对总承包工程的项目管理、质量、安全、工期、消防、环保、水土保持、节能、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资产清册及归档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发包人提交满足技术要求和使用性能、质量合格的工程。同时负责本工程的相关保险办理,包括且不限于建安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总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的雇主责任险。承包人实施完成的工程必须满足合同规定的工程预期目标,应与合同中的“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资料”完全一致。
2.6工期要求:计划开工时间2024年10月31日,具体以监理人签发书面通知为准,2024年12月31日前并网容量不低于50%,全容量并网发电时间不晚于2025年3月31日;全容量并网发电后一年内完成竣工验收。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投标人近2019年8月1日至今)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设计单位须满足设计业绩要求。
施工业绩五年((以签合同订时间为准)至少承接1项200MWh及以上规模电化学储能电站的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施工单位须满足施工业绩要求。
3.1.3财务要求:
投标人提供2023年度经审计机构报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提供)。
3.1.4信誉要求: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评标当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3.1.5人员要求:
项目经理: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建筑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和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安B类),且未在其它在建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设计负责人要求:拟委任的设计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电气工程师。
3.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牵头人为施工单位,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2家,须为1家设计单位及1家施工单位;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