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5日
(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 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0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4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八章 附则
推进京津冀消防法规标准一体化编修实施,统筹协调区域消防安全重大问题,逐步实现消防救援联勤联动、监督执法互通互认、便民措施通用通办、公共服务共建共享。
鼓励个人住宅配备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灭火器、避难逃生器材等消防产品。
未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前款规定的经费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五十五条 对因参加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较大、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一年内,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由同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编辑:胡彩满 编审:高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