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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白江全域禁燃禁放禁售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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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减少空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城乡居民的身心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移风易俗,营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管工作。
第三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保护环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四条 青白江区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因举行重大庆典,需要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按照《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五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程序报批。
第六条 青白江区全域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销售、储存、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擅自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根据《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害后果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成都市青白江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青府办发〔2021〕34号)同时废止。
严守禁放规定
共享美好生活
来源:成都青白江公安
编辑:方雅雯
编委:赵望
监制:陈军德
总监制:刘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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