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官学院2022-2023年度研究课题及2021年度延期课题结项评审结果通告

政务   2025-01-10 16:59   北京  

国家法官学院2022-2023年度研究课题及2021年度延期课题结项评审结果通告


根据工作安排,国家法官学院2022-2023年度研究课题及2021年度延期课题结项评审工作已完成。经评审专家评议,决定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未届期股东出资责任体系研究》等8个课题确定为优秀课题,其他26个课题确定为合格课题。上述课题研究成果将以适当方式进行转化。现将结项评审结果公布如下:


一、 优秀课题


  1. 未届期股东出资责任体系研究

承办单位及主持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薛强


2.企业集团破产重整重大问题研究

承办单位及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  王欣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王玲芳


3.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承办单位及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  罗霞


4.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承办单位及主持人: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殿福


5.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引领下的涉外刑事审判研究    

承办单位及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  刘山煽


6.未成年人审判“三审合一”模式实证研究

承办单位及主持人: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石泉


7.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法律问题研究

承办单位及主持人: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坤


8.执行异议制度的完善

承办单位及主持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覃文萍


二、 合格课题


1.习近平法治思想所蕴含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在民商审判中的应用研究

承办单位及主持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起绍洪


2.中国证券市场司法功能进一步提升的制度环境研究

承办单位及主持人:浙江大学  黄韬


3.公司法股东出资责任体系研究

承办单位及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韩煦/中央财经大学  王叶刚


4.数据财产权法律制度研究

承办单位及主持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廖春迎


5.数据财产权法律制度研究

承办单位及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宋建宝


6.互联网平台反垄断规制的双轨制研究

承办单位及主持人:山东大学  郭传凯


7.企业破产重整的司法理念与机制研究

承办单位及主持人: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曹雪刚


8.破产法适用中与其他法律制度有效衔接问题研究

承办单位及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  张钦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丽苹


9.世界银行宜商环境评估中的小微企业重整制度研究

承办单位及主持人: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敏/中国人民大学  徐阳光


10.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研究

承办单位及主持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绚凌


11.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研究

承办单位及主持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朱丹


12.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视域下土地和房屋征收问题研究

承办单位及主持人: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孙伟


13.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防治研究

承办单位及主持人: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姜金良


14.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防治研究

承办单位及主持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祖鹏


15.受贿罪量刑情节实证研究

承办单位及主持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闫平超


16.推动涉外刑事审判高质量发展研究

承办单位及主持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吕俊 


17.执行异议案件处理思路实证研究

承办单位及主持人: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  邵长茂


18.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中的公益诉讼

承办单位及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  欧元捷


19.公益诉讼在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中的功能扩展及完善

承办单位及主持人:山东法官培训学院  李宁


20.人民法院对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审理规则研究

承办单位及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  胡思博


21.“院校”协同培养汉藏双语法治人才综合改革与实践研究

承办单位及主持人:甘肃省法官学院  杨作兴


22.审判人才团队培养机制研究

承办单位及主持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李旭辉


23.涉侨权益司法保护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

承办单位及主持人:华侨大学  王方玉


24.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背景下“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司法保障研究(国家法官学院2021年度延期课题)

承办单位及主持人:浙江大学  王超


25.营业信托中忠实义务研究(国家法官学院2021年度延期课题)  

承办单位及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  葛洪涛


26.《民法典》实施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国家法官学院2021年度延期课题) 

承办单位及主持人:国家法官学院  李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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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直属事业性单位, 其主要任务和主要职责是对中国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各级法院的高级法官及其后备人才进行任职、续职、晋级资格培训和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对预备法官进行岗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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