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人新获得国内(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1500元补助;对通过PCT途径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给予每件每个国家(地区)5万元补助,同一专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13.对新培养或引进知识产权中高级专业人才,且连续在职工作12个月以上的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照每人5万元给予企业奖励、每人2万元给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同一人只奖励一次;对知识产权中高级专业人才在同一家服务机构连续任职5年以上的,按照每人5万元给予所在机构奖励,同一人只奖励一次。8.对高校院所、科创平台向区内中小企业免费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并实际使用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000元奖励,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外观设计专利每件给予500元奖励。鼓励企业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在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登记且获得证书的,按每件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资助,每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20件。12.对新落户或新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的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新增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为区内申请人提供服务,当年获得授权发明专利50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25件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和品牌、标准战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关于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和品牌、标准战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和品牌、标准战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和品牌、标准战略,加快推进我区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黄岩区知识产权发展“十四五”规划》《黄岩区质量强区、标准强区、品牌强区建设“十四五”规划》,特制定本意见:
1.对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人新获得国内(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1500元补助;对通过PCT途径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给予每件每个国家(地区)5万元补助,同一专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2.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给予每件每个国家(地区)3万元补助,同一件商标最高补助不超过6万元,同一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普通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权并按相关规定在产品包装上印制使用的,每年给予实际投入的30%补助,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1万元。3.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知识产权大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省专利(商标)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上述奖励只给予第一申报单位。4.对新认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通过复核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5.对新建获批的国家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城市,给予最高100万元/家的补助;对新建的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给予最高15万元/家、示范站给予最高10万元/家、示范点给予最高5万元/家的补助。6.对完成在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专利权质押贷款,按贷款额的1.5%给予贴息,每笔贷款最高限贴息15万元;对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银行,给予一定额度的风险补偿,补偿标准为同期贷款LPR利率的2%(实际贷款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发生利息给予2%风险补偿),补偿总额按银行当年实际贷款额计算,每家银行每年风险补偿不超过10万元,全区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超出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总额作同比例核减。7.对新认定国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建成国家、省级产业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开展国家、省、市级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承担区级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的,每家给予15万元补助;对承担区级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对承担区级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的,一类项目给予20万元奖励,二类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8.对高校院所、科创平台向区内中小企业免费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并实际使用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000元奖励,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外观设计专利每件给予500元奖励。鼓励企业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在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登记且获得证书的,按每件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资助,每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20件。率先开展国际创新管理体系与知识产权融合试点,贯彻实现《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给予通过项目级(三级)以上评价的主体一次性25万奖励;对新获得GB/T29490《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规上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知识产权领域标准立项的,给予牵头单位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化卓越管理评价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9.对企业购买的知识产权保险,按年度保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规上(限上)企业每家当年度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规下(限下)企业每家当年度累计补助不超过2万元,全区合计知识产权保险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超出知识产权保险补助总额作同比例核减。10.对建成国家、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省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对象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品牌指导服务站,给予5万元奖励,对品牌服务站建站后运行良好的,次年起每年资助2万元。11.对海外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胜诉、调解或和解的,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不超过50万元给予资助,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对第三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平台按照每年成功调解案件数(包括法院委托调解、诉前调解、行业调解及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撤销案件等)给予每件1500元的补助。12.对新落户或新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的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新增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为区内申请人提供服务,当年获得授权发明专利50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25件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13.对新培养或引进知识产权中高级专业人才,且连续在职工作12个月以上的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照每人5万元给予企业奖励、每人2万元给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同一人只奖励一次;对知识产权中高级专业人才在同一家服务机构连续任职5年以上的,按照每人5万元给予所在机构奖励,同一人只奖励一次。14.对服务机构内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或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委员会、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且在目前任职机构任职达2年以上的专业服务人才,按照每人10万元给予所在机构奖励。二、实施三强一制造战略
(一)强化质量品牌激励,增强发展竞争力
15.对通过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验收的组织,给予60万元奖励;对获得首张“品字标”认证证书或通过认证复评审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以自我声明获得“品字标”证书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后续新增每个单元奖励10万元,上述“品字标”奖励总额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50万元。16.对有效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50万元、7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17.对首次获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或新认定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扩大绿色产品服务新供给,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对绿色低碳产品研发、设计和制造的投入,淘汰高耗能产品和技术,积极开展绿色产品认证。推进“中国绿色产品”认证,对通过“中国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在市补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4万元奖励。18.加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增强标准化发展硬支撑。对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标准化工作组(WG)或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标准化项目研究组(RG)的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成功通过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或省级企业标准创新中心验收的组织,给予50万元奖励。加快标准全域运用,推动标准制度型开放。对成功通过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考核验收的,分别给予主要承担单位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批标准国际化培育基地、标准国际化试点(示范)单位的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19.对项目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优秀贡献奖、台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台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鼓励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5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浙江标准”的标准,每项给予15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每个标准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奖励。20.对制定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含国家军用标准)、行业标准、长三角区域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区)级地方标准(规范)、“GM2D”(二维码迁移计划)相关标准(规范)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参与起草单位(第一起草单位以外的前5名)减半奖励。对制定“浙江制造”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给予15万元奖励,参与起草单位(第一起草单位以外的前5名)各给予5万奖励。推动标准与科技创新互动融合,加快科技创新成果向标准转化步伐。对认定为台州市专利标准融合发展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首次成功培育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奖励。(1)享受本政策意见的对象为在黄岩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当年被查处偷税骗税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专利统计对象为在黄岩区的事业单位、高校院所和个人。享受专利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须为第一权利人。(2)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计算时间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其中发明专利授权执行计算时间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本政策作相应调整。对同一事项涉及不同级次奖励的,按最高一项执行(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除外)。对企业的各类奖励补助(包括但不限于本政策),以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区级地方贡献80%为限(事业单位、高校院所、个人和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平台性质的机构不受此条件限制)。(3)我区设立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战略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实行总额控制不再追加。原则上按上述条款奖励标准予以兑现,如果当年度需兑现资金总额超过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的,各项奖补标准作同比例核减。
来源: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编辑:知识产权进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