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符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对象之一的学生,凭相关证明报到时可享受学校一次性部分学费减免政策,符合多项贫困认定新生,仅可选减免费用最高的一项享受。
一、减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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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被我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凭相关证明材料报到时可享受学校一次性部分学费减免,具体政策如下:
1.原建档立卡经济困难家庭学生(脱贫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减免5000元/人;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减免4000元/人;
3.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烈士子女、孤儿学生、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减免3000元/人;
4.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减免2000元/人;
5.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等),减免2000元/人;
6.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认定可减免1500元/人。
二、提供材料
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验完后退回学生本人,具体如下:
1.原建档立卡经济困难家庭学生(脱贫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证明材料:经扶贫部门盖章确认的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户口本;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证明材料:经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户口本;
3.特困救助供养学生证明材料:经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证、户口本;
4.孤儿学生证明材料:经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孤儿证;
5.烈士子女证明材料: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盖章确认的烈士证、户口本;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证明材料:经残联盖章确认的残疾证;
7.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证明材料:经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优抚证;
8.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等),需提供提供当地的相关证明,如民政部门、乡(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其家庭经济情况;
9.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提供提供当地的相关证明,如民政部门、乡(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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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张欣欣 张伟
初审:彭建伟
复审:张文强
终审: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