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标、中 580 万大单:判 6 个月

文摘   2024-11-23 15:29   河南  
被告人:柳某君,男,1988 年 7 月 4 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工程师。
因犯诈骗罪,于 2016 年 11 月 16 日被宜春市x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于 2019 年 4 月 3 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被临时羁押,次日被宁都县xx局刑事拘留,经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 2024 年 6 月 6 日被宁都县xx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都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

2023 年 4 月,被告人柳某君在江西省某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任职,其了解到宁都县将会启动“宁都县少共国际师红色研学教育基地弱电智能化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少共国际师弱电项目”),便将该信息推荐给某甲公司老板邓某。邓某欲承包该工程,并委托柳某君负责处理某甲公司获取该工程施工权的相关事宜。
2023 年 6 月,被告人柳某君与江西某某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另案处理)联系,向其透露少共国际师弱电项目情况。
为中标该项目,黄某安排柳某君处理某乙公司竞标事宜,并向柳某君承诺,若某乙公司中标,该工程由柳某君负责现场施工。
同时,因项目业主要求赶工,柳某君安排某甲公司进场施工。
2023 年 8 月,宁都县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少共国际师弱电项目招标公告,黄某安排柳某君准备竞标。
为方便落实投标事宜,柳某君将黄某、杨某、黄某及某甲公司员工付某、钟某拉入名为“江西某某国际工作群”的微信群,上述人员在群内共同商量少共国际师弱电项目投标事宜。
黄某确定某乙公司的投标报价为 5800090.6 元,并安排柳某君牵头制作标书、联系“陪标”单位和投标。
为让某乙公司能顺利中标该项目,柳某君安排某甲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并制作某甲公司的投标文件,确定其投标报价为 5852916 元。
之后,柳某君通过网络中介联系南昌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一起参与该项目投标,并确定某丙公司的投标报价为 5966400 元。
黄某和柳某君共同安排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股东黄某代表某乙公司出场投标,柳某君另安排钟某代表某甲公司出场投标,安排付卫强代表某丙公司出场投标。
某丁公司的投标标书及投标报价后,将标书分发给钟某、付某、杨某三人,要求三人分别带着三家公司投标资料进行现场投标。
最终,某乙公司以 5800090.6 元的价格中标少共国际师弱电项目。
某乙公司中标后,自行实施工程(某甲公司先进场施工部分除外)。
2023 年 11 月,业主方按照中标合同约定给某乙公司结清工程款(3%质保金除外)。
2024 年 4 月 29 日,宁都县公安局民警在宁都县某某国际酒店将被告人柳某君传唤到案。柳某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宁都县xx局扣押被告人柳某君手机 1 部并随案移送至法院。
为证明上述指控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手续、释放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网逃人员登记表;某乙公司侵吞某甲公司项目款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及相关员工工资表、电子发票;少共国际师研学教育基地项目情况介绍、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招标公告、签到表、中标通知书、项目采购合同、宁都县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采购存档资料、投标文件;手机数据提取、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被告人柳某君、同案人黄某、杨某、钟某、付某、黄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邓某、陈某聪的证言;辨认笔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柳某君的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柳某君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20000 元。
被告人柳某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辩护人付x建议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柳某君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了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在犯罪中被告人柳某君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柳某君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柳某君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柳某君犯罪的事实、情节及认罪认罚情况,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柳某君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20000 元。
二、扣押并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予以没收。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项目概况

2023 年 8 月 2 日,宁都县翠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宁都县少共国际师红色研学教育基地项目弱电智能化设备》招标公告,预算 609.0095130 万元。

中标结果

2024 年 8 月 23 日发布中标结果,江西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580.0090600 万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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