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不办理退票”
是否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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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消费者在生活中增强权利意识和风险意识
仔细阅读并理解格式条款
开车后改签的火车票可否退票?
案件背景
包某委托何某通过“铁路12306”APP购买了一张2024年4月26日15:38南宁站至北京西站的T290次硬卧车票,后包某因自身原因未赶上火车,遂通知何某改签。何某于当日列车发车后通过“铁路12306”APP提交改签订单帮包某改签至2024年4月29日17:44南宁东至北京西的Z286车次。改签当日,包某又委托何某申请退票,此时“铁路12306”APP显示“该票已办理开车后改签业务,不允许退票”。包某认为“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不办理退票”是无效的格式条款,铁路部门不允许其退票没有依据,遂将中铁南宁局诉至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要求退还票款。
法院判决
南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不办理退票”是否是无效的格式条款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第(三)项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说明履行说明和提示义务是关键。从形式上看,中国铁路12306官方网站、“铁路12306”APP、火车站大屏幕等显著位置均将上述改签政策予以公布,且“铁路12306”APP改签页面有蓝色字体标明了“退改说明”的链接。“退改说明”明确载明“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不办理退票”,中铁南宁局已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从内容上看,该条款系中铁南宁局在考虑自身运力的情形下赋予乘客在开车后仍可改签当日及以后的列车之权利,但基于铁路运输企业运营需求及维持正常的票务秩序,进而规定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不予退票。该条款并没有当然免除中铁南宁局为旅客提供变更车次服务的责任,亦没有不合理地加重旅客责任、限制旅客主要权利,甚至排除旅客的主要权利。该条款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案涉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内容。包某因自身原因未按原车票载明的时间乘坐火车,在列车开车后选择改签车票,后无特殊原因又要求退票,其退票的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
南铁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包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普遍适用于水、电、热力、燃气、邮电、电信、保险、铁路、航空、公路、海运等行业,与公民生活休戚相关。格式条款的存在有节约时间、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积极意义,但也很容易变成不平等、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格式条款并非当然无效,依法成立的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除非存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当依法认定为有效。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如果未履行该义务,对方也没有注意或理解相应条款的,则对方有权主张相应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如果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还要区别该条款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是否合理,才能确定条款的效力。
本案“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不办理退票”的规定,从形式上看,中铁南宁局已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从内容上看并没有当然免除中铁南宁局为旅客提供变更车次服务的责任,亦没有不合理地加重旅客责任、限制旅客主要权利,甚至排除旅客的主要权利,该条款合法有效。
法官提醒
2025元旦、春节将至,有出行计划的旅客,在购票前应尽量做好行程规划,确认好出行日期和时间,减少因个人原因导致的改签需求。同时,在购票后应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规定,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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