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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春节至今,我县在县城区和重点场所全面实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经过全县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禁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随着2025年春节的临近,我县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又呈抬头之势,为进一步减少环境污染,严防火灾及安全事故发生,持续巩固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成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重申禁燃通告,请广大市民朋友继续严格遵守,否则将受到相关处罚。
一、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县城区
中心城区东至磨市街银三角、粮食储备库,南至工业园区安置房、山湖豪苑,西至新荣骆古桥,北至下桥龙公庙、下马路山川娱乐城(主要包括:国安社区、前步社区、东门社区、水槽社区、王府社区、新街社区、日峰社区、新华社区、磨市社区、永城社区、东方红社区、南门社区、回上村、篁竹村、下桥村龙公庙以内、新荣村刘家村小组和武家村小组及五一村车前村小组、坪山村小组、鄢家排安置地等17个社区(村委会)和工业园区内)。
(二)其它场所
1.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区;
2.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旅游景区、山林、殡仪馆、公墓、公共绿地;
3.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公共文化设施;
4.桥梁、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宾馆、酒店、公园、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停车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5.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建筑工地,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和架空电力、通讯线路附近以及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
6.法律、法规、规章及县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地点。
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者,由公安机关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继续燃放,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清理燃放产生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规定,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倡导文明环保节庆、文明安全祭祀、文明节俭婚丧嫁娶。
四、全县中共党员、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干部职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应当带头文明节庆、文明庆典、文明祭祀,示范移风易俗,严格遵守规定,不燃放烟花爆竹。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10”报警电话、“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19”消防安全热线、“12319”城管举报电话等途径,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特此通告。
黎川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
来源 | 黎川县城市管理局
编辑 | 洪明嘉 监制 | 宁浩 总监制 | 尧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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